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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原 告 蔡李阿秀

張碧雲陳聰祿游周金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裕被 告 張顏阿免

張春美廖金春陳秋龍林美卿黃美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退還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張顏阿免等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980 元【計算式:(8.69+0.46+1.07+1.54+0.46)×109,000=1,331,98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惟原告於起訴時繳納143,208 元,是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28,942 元,揆諸首揭規定,本院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128,942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