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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原 告 林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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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茲當事人死亡需為承受訴訟情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日期: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