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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游東明法定代理人 游禎山

游禎何游萬發游宗賢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游友昭法定代理人 游禎山

游禎何游萬發游宗賢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簡游玉子等間返還不動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祭祀公業游東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0,879元;另就上訴人祭祀公業游友昭部分,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祭祀公業游友昭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22,106元及請求將提存金1,823,333元返還予上訴人祭祀公業游友昭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23,333元,共計為為36,745,439元。故就上訴人祭祀公業游東明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436元;就上訴人祭祀公業游友昭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裁判日期: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