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 告 Contour Design, Inc (中譯: 美商康杜爾設計公法定代理人 Steven Wang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 光律師黃紫旻律師複代 理 人 林芝余律師被 告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被 告 易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愛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示許可執行外國確定判決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80,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7,831,000元(即美金3,000,000 元×29.277=87,83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4,992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80,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4,992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