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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7號上 訴 人 陳東奇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65,5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7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

上訴人既未遵期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裁判日期:201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