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1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 定代理 人 邱欽庭訴 訟代理 人 鄧雅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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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文正律師複 代 理 人 鄭信煌律師被 告 陳青妙訴 訟代理 人 黃慧婷律師複 代 理 人 許家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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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人志律師池泰毅律師複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崔積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 號、第13295 號、第18133 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