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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1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 定代理 人 邱欽庭訴 訟代理 人 鄧雅仁律師

陳威勳律師被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上 二人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複 代 理 人 鄭信煌律師被 告 陳青妙訴 訟代理 人 黃慧婷律師複 代 理 人 許家豪律師

李怡臻律師李哲良被 告 楊淑艷

邱梅芬王興全上 一 人訴 訟代理 人 張泰昌律師複 代 理 人 余家斌律師複 代 理 人 陳淑玲律師被 告 梁育立

洪偉肯韓榮裕鄭永傑張國榮上 八人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被 告 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陳鑫被 告 盧彥佐

高慕儀上 三人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張勝傑律師

黃雪鳳律師被 告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 定代理 人 張文深被 告 林建邦

詹誠一林兆民朱威任上開五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池泰毅律師複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崔積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 號、第13295 號、第18133 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