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87號聲 請 人 関楊鵝
關文乾關百翔關新墻共 同非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關楊鵝」之記載,應更正為「関楊鵝」。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關楊鵝」、「關炳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関楊鵝」、「関炳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