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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23號聲 請 人 徐誌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1 段第4 列中關於原監護人「周山海」之記載,應更正為「徐金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