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765號聲 請 人 楊秀秀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王騰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編號9 、10之權利範圍欄關於「183/1000(由受監護宣告人與王騰寬分別共有各91/1000 、92/1000 )」記載,應更正為「183/1000(由王騰坤與王騰寬分別共有各91/1000 、92/1
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