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80號上 訴 人 巨達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炎光訴訟代理人 范嘉紋律師被 上訴人 金美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平利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記載「訴訟代理人蔡濠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外人蔡濠光業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以民事解除委任狀陳報其與上訴人巨達鋼模有限公司解除委任關係,是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