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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保險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 告 徐旻成訴訟代理人 涂嫣芝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毅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童奕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萬元(即依原告所主張保險契約就國泰人壽真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額為250 萬元、國泰人壽真安心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保險額為12

0 萬元,總計37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日期:20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