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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保險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 告 顏采緗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違背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卷附之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其法定代理人為蔡鎮球,並非原告起訴狀所列載之「張家榮」,原告以「張家榮」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訴訟,顯然有上開「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茲依上揭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裁判案由:履行保險契約
裁判日期: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