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盈君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並提出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該通知已於103 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