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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1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681號聲 請 人 徐豐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