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1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956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代 理 人 陳宗宏相 對 人 李宜訓

李宜峰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有義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5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李宜訓、李宜峰均係被繼承人李有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2年5月16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裁判日期: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