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28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游金魚(即游氏金魚)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游金魚(即游氏金魚)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游金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游金魚(即游氏金魚)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33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03年8月1日刊報公告。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應得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202,875元,又聲請人尚墊支4,804元(含本件裁判費1000元),爰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規定可資參考。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1年度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裁定影本及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33號裁定附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之遺產經處分後,所得價金為1,202,875元,有其他共有人向聲請人所提申請書影本為證。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4,804元(含本件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費用1,000元),亦有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三)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12,029元,以及墊付費用4,804元,合計共16,833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