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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2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855號聲 請 人 徐守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何威寬所遺留不動產之買賣價格之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裁判日期: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