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聲 請 人 楊玲清即 債務人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規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裁定債務人自102年12月26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依本院103年2月13日製作之債權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為0000000元,其中本金金額為0000000元。債務人於103年9月24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即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72期,以長女(現年17歲)大學畢業為分期時點,提出兩階段更生方案:第1-60期每期清償22,500元,第61-72期每期清償28,500元,另於每年3月以年終金提出80,000元加計清償(及當期清償金額為原定清償金額加計80,000元),總計清償2,172,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44.37,占本金金額之百分之之百分之68。經本院於103年9月26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11位,其中表示不同意之債權人6位,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百分之37.58;表示同意之債權人3位,即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餘3位債權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3年10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1日收受前開限期確答文書,卻遲至103年10月14日仍未為確答,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準此,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共計6名,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62.42,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
三、雖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分別以清償成數不足;債務人之子女扶養費應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元為計算基準,平均每名子女每月扶養金額應限縮於3,542元,共兩名子女故每月扶養費應以7,083元為度云云,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惟查:
1.債務人任職於新北市中正國民中學擔任教師,因罹患女性乳房惡性腫瘤術後併肝臟腫瘤,另於103年度發現癌症骨轉移(有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而有持續進行放射治療及休養之需求,故申請延長病假,每月領得薪資66,708元(尚未扣除公健保費及退撫基金等),別無其他鐘點費及導師費等收入,另於每年領有95,062元之年終獎金,此有103年1月1日至9月11日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新北市中正國民中學出具103年4月至6月之薪資明細、102年度年終獎金明細表附卷為憑。復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年滿17歲,15歲),每月保留之必要生活費用為44,052元,扣除非用於消費性支出之公健保費4,857元、退撫基金3,395元後,所餘金額35,800元為實際領得可支用之生活費用。其中包含應分攤之房租費用8,000元、伙食費用6,000元、平日生活及往返醫院治療所需之交通費用1,5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電話費1,500元(包含室內電話、個人手機費用及網路費用)、生活雜支1,000元,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共計12,000元(即每人每月6,000元),均未逾越同地區一般生活水準,並於長女大學畢業(即5年後)後刪除扶養費用,並全數納入下一階段之更生方案;另因債務人罹患多種癌症,除需進行放射治療所需費用外,尚有心臟科、婦產科及營養科追蹤門診之必要,故有每月醫療費用5,000元,有債務人提出台北榮民總醫院門診收費明細表等資料附卷為憑,亦符合債務人實際需求之金額。依債務人列支之生活費用,除醫療費用係因其身體狀況所必須之開支外,依同地區生活水準,亦僅得維持節省之基本生活,又債務人考量需保留每年繳納所得稅款之金額,且因病況複雜常有臨時住院治療之需求,於每年年終獎金95,062元中提出80,000元加計清償,足見債務人已撙節開支、並盡全力清償債務。
2.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以其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標準,清償成數並非唯一之考量。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僅酌留必要生活費用後,將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之盡全數納入更生方案中,每年保留之年終獎金金額亦用以繳付所得稅款及因應臨時醫療需求之用,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意旨,並無理由。
3.所得稅法中「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稅淨額之減項,其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並非表示此一數額即為合理之扶養費用,至合理之扶養費用究應如何認定,需以維持受扶養之人必要生活之實際用支為審酌標準,若未考量實際情況而單以稅法之減免稅額為唯一標準,恐為過苛且,扶養親屬免稅額則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賦稅政策之考量,與債務人所列扶養費用之金額不得相提並論。若以新北市103年度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2,439元為計算基準,復與配偶平均分攤後,每人每月負擔金額約為6,220元,債務人列支每名子女每月負擔金額6,000元,應屬合理,亦不逾越於一般人之生活水準。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核屬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應予認可。惟為使債務人養成合理消費觀念,勉力履行更生方案,本院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債務人丙○○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72,000元。 ││2.總清償比例:44.3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第1-60期每期清償22,500元,61-72期每期清償28,500元,每年3月另以年終獎金││ 80,000元加計清償(當期實際清償金額係以原定該階段清償金額加上80,000元)。││ 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 ││ 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債 權 人 │第1-60期每│第61-71期 │第72期分配金│每年3月應加 ││ │ │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計清償金額 ││ │ │(每年3月 │額(每年3 │ │ ││ │ │應加計最右│月應加計最│ │ ││ │ │欄金額) │右欄金額)│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897 │ 1,136 │ 1,104 │ 3,188 ││ │有限公司 │ │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911 │ 1,154 │ 1,128 │ 3,23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乙○(台灣)商業銀│ 4,084 │ 5,173 │ 5,150 │ 14,520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甲○(台灣)商業銀│ 4,819 │ 6,104 │ 6,117 │ 17,135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10 │ 140 │ 173 │ 393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053 │ 1,334 │ 1,336 │ 3,7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155 │ 1,463 │ 1,484 │ 4,107 ││ │有限公司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396 │ 1,768 │ 1,776 │ 4,963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5,278 │ 6,685 │ 6,659 │ 18,765 ││ │有限公司 │ │ │ │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531 │ 673 │ 686 │ 1,889 ││ │公司 │ │ │ │ │├──┼────────┼─────┼─────┼──────┼──────┤│1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2,266 │ 2,870 │ 2,887 │ 8,058 ││ │有限公司 │ │ │ │ │├──┴────────┼─────┼─────┼──────┼──────┤│ 小計 │ 22,500 │ 28,500 │ 28,500 │ 80,000 ││ │ │ │ │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二、各債權人總計分配金額: ││ 1.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548。 ││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910。 ││ 3.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4,213。 ││ 4.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5,211。 ││ 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671。 ││ 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654。 ││ 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9。 ││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4,762。 ││ 9.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09,464。 ││ 10.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1,283。 ││ 1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8,765。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