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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61號聲 請 人 何炎堂相 對 人 沈麗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507號裁定予以准許; 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507號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後,已以同一事由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償還代墊費用,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3年度司北調字第656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6月12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