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6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進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范倚瑄、許美香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462號裁定准予在案,因債務尚有糾葛,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准許後,業於民國103年8月26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履行合約等,由本院103 年度補字第3115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