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三盟開發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6條之1 亦有明定。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復為同法第113 條所明定。而觀諸公司法第81條立法目的乃在避免公司無清算人可進行清算程序,因而損及利害關係人權利,是僅得於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方可聲請法院選派,亦即無可任清算人之人,或章程未規定、股東未決議選任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三盟開發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盟公司)前於民國91年3 月7 日因製造預錄式光碟,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經聲請人光碟聯合查核小組會同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查核屬實後,經聲請人依光碟管理條例處分罰鍰,並於97年3 月24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案。查三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文川業已死亡,其繼承人蘇郁婷等人皆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拋棄繼承,且迄至
101 年6 月26日,該法院並未受理利害關係人對蘇文川聲請選任遺產繼承人事件,三盟公司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爰依法請求法院選派清算人,以利行政執行等語。
三、經查,三盟公司於96年6 月29日經聲請人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有上開函文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規定,三盟公司自應進行清算程序。又三盟公司之章程並未訂定清算人,亦有公司章程在卷可憑,且亦查無該公司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三盟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再三盟公司之股東,除已死亡之蘇文川外,尚有楊瑞麟、翟境聖、唐皓宸、劉景德等人可為清算人,復有前揭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本院尚無從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