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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李維斌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李維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李維斌主張: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經香港母公司董事決議選任李維斌為清算完結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決議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司字第428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02 年度司司字第571 號請求清算展延、103 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終結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