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吳惠媚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複 代 理人 張雯芳律師被 告 鄭忠明即台北縣國王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複 代 理人 潘天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一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