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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 告 吳木龍

張蕙旻陳基聰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被 告 游記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吉宏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勞健保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偕同證人會計劉小姐一起到庭,並請事先陳報待證事實(陳報狀繕本請逕送原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裁判日期: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