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洪秀雲

杜佩璇蘇家和劉于瑄陳繼峯蘇文旭黃國治楊佩君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勞訴字第9號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等溢繳之裁判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貳元准予退還。

理 由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誤未引用上開規定。查本件

原告請求之金額如附表A欄所示,原告各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則如附表B欄所示,依前開規定,原告各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如附表C欄所示(B欄÷2=C欄)。本件原告等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第1項之規定,應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柒拾貳元(13,177 -6,805=6,372),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承佳附表(單位:元)┌────┬──────┬─────┬──────┐│原 告 │請求金額 │應徵財判費│應繳裁判費 ││ │(A欄) │(B欄) │(C欄) │├────┼──────┼─────┼──────┤│洪秀雲 │126,478 │1,330 │665 │├────┼──────┼─────┼──────┤│杜佩璇 │143,024 │1,550 │775 │├────┼──────┼─────┼──────┤│蘇家和 │429,208 │4,630 │2,315 │├────┼──────┼─────┼──────┤│劉于瑄 │142,858 │1,550 │775 │├────┼──────┼─────┼──────┤│陳繼峯 │129,882 │1,330 │665 │├────┼──────┼─────┼──────┤│蘇文旭 │53,057 │1,000 │500 │├────┼──────┼─────┼──────┤│黃國治 │114,632 │1,220 │610 │├────┼──────┼─────┼──────┤│楊佩君 │85,066 │1,000 │500 │├────┼──────┼─────┼──────┤│總計 │ │ │6,805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