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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婚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抗 告 人 蓋淑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裁判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