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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4號反請求原告 關志偉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複 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陳佳雯律師反請求被告 張尹靜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複 代理人 楊靜榆律師

李昱宗閻道至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律師複 代理人 高敏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3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日期: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