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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號被 告 陳慶銘訴訟代理人 石宜蓁上列原告蔣萍與被告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未在上開時間補正,視為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

一、被告應提出其出售新北市○○區○○路○○○ 號房地,買方支付價金之明細(例如:買方匯入之帳戶或支票等憑證)。

二、被告主張債權人有陳媽媽、許碧桃、曲兆屏,吳煒根、陳秉宗等人,請被告陳報上開人等之年籍資料到院,以供法院審酌傳喚有無傳喚之必要。

三、因原告否認被告提出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執恢字第01105-1 號執行裁定書,被告應提出上開裁定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公證)之相關資料到院,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