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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83號上 訴人即被 告 陳思荷被上訴人即原 告 董鴻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9 月17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9 月23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裁判日期: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