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 告 王彥峻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被 告 王慈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