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周 意代 理 人 林進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應情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又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觀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僅提出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區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浙江省舟山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委託書等件,惟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大陸地區裁判,爰裁定依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附表:
①相對人袁應情之最新戶籍謄本。
②浙江省舟山市○○區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
決書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前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③浙江省舟山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裁判文書
生效證明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前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④聲請人委託林進欽辦理本件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委託書之大
陸地區公證書、暨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