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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陸許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聲 請 人 周治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玉平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又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觀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中國大陸裁判事件,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爰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附表:

一、中國大陸寧德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前開生效證明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前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裁判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