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聲 請 人 周治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玉平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中國大陸裁判事件,雖提出戶籍謄本、中國大陸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1)蕉民初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及其大陸地區公證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等為證,惟尚欠缺該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及其公證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等文件,經本院於103 年4 月1 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4 月7 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