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誼庭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日內,補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二○○四)閔民一(民)初字第三九九五號民事調解書暨生效證明書,及上開文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已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同年月10日生效施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爰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