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誼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信龍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雖據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4)閔民一(民)初字第3995號民事調解書影本等件為證,惟尚欠缺該民事調解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3 年5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該裁定已於103 年5月21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