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50號聲 請 人 陳 春代 理 人 林哲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世紘即金文忠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家陸許字第5 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