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9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德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就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中之新臺幣2,248,522 元部分有所爭執,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