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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字第2號原 告 駱文臨被 告 臺北市私立哥倫比亞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原臺北

市私立萬航中英文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英吉利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吳慧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用款
裁判日期:201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