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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劉先被 上訴人 詠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崇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15 號被告異議不實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案由:被告異議不實
裁判日期: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