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1號上 訴 人 勇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清鑫被 上訴 人 新北市三峽區大埔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林振雄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參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