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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57號原 告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拉朋原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林俊旭呂玉龍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訴訟代理人 趙彥雯律師

黃豐玢律師孔繁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1 項)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第2 項)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共同承攬被告辦理之「南港車站地下化土建及機電○○○區段標)」(以下簡稱系爭工程),兩造業於民國92年11月17日簽訂工程契約(以下簡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23條約定,兩造如因系爭契約涉訟,同意以被告所在地之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㈠第38頁)。是以本院依兩造之書面合意,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

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103 年9 月15日變更為胡湘麟,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交通部103 年9 月12日交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34 至135 頁、第137 頁),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92年11月17日與被告簽訂工程契約,承攬施作被告發包辦理之系爭工程,於92年9 月12日開工,業於100 年8 月31日申報竣工,並榮獲行政院交通部「金路獎」傑出工程第

1 名。惟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原告因下列履約爭議事項,與被告協議不成,曾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經3 次調解會議協商,被告均不肯讓步,致調解不成立,並經該會於102 年12月27日發給履約爭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依系爭契約第2 條第1 項約定,系爭工程全部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7 億3600萬元,如在系爭工程範圍內之實做工程數量有增減時,除另有規定外,均按系爭契約所訂工程項目單價核算計價。另依系爭契約附件「工程說明書」(以下簡稱工程說明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所載:「本工程施工以圖說及規範為準,數量僅供參考,並接受甲方監督確實施工(除規範另有規定外)以實做數量結算結案,…」等語,均明定系爭工程採「實做實算」之精神。亦即在契約中同時附有總價與單價,而承包商係依業主所提供之圖說與規範完成工程後,再統計其實際之施作數量,據以計算工程總價,係屬總價承包契約與單價承包契約之混合,實務上稱為「數量精算式之總價承包契約」。依上開實做實算之約定精神,如屬實做工程數量有增減,且其增減非由於契約變更之結果,而係大於或小於「合約價目明細表」所載之數量者,仍依上述系爭契約及工程說明書實做實算之約定,按其所載工項之單價核算計價。如屬契約計價項目之遺漏,應依合約變更或改正錯誤之規定辦理。

㈡、茲將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⒈支撐背填混凝土增加費用部分:

被告將連續壁(先期工程)發包其他承包商施作,因精度誤差,造成原告施作「支撐背填混凝土工料費用」額外增加,請求金額254 萬3863元(詳如附表1 所示):

⑴系爭工程之「連續壁工程」係被告發包其他承包商施作之

先期工程(即屬界面標),原告於開挖後陸續發現已完工之連續壁精度誤差頗大(絕大部分為位置外擴),致衍生:①土方開挖數量額外增加、②地下室外牆厚度較設計尺寸為大致混凝土數量額外增加、③「連續壁」與「支撐橫檔」間所填塞之混凝土工料數量額外增加。其中第①、②項已得被告及監造單位即訴外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被告之使用人,以下簡稱監造單位)善意回應,並訂有誤差量測計畫,亦經被告南港施工區以94年8 月29日鐵工南港施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核准同意納入請款及結算數量,惟被告拒為給付第③項「支撐背填混凝土額外增加工料費用」。由於支撐系統之橫擋與連續壁間應施以背填混凝土密接,如上述情形因連續壁精度誤差問題,致支撐橫擋之背填厚度同樣有加大之情形,故該背填厚度應視為支撐長度延伸,列入請款數量。惟被告及監造單位卻以南北兩側連續壁間距加寬,其支撐長度亦隨之增長之理由拒絕。原告繼之修正請求被告應補償支撐背填混凝土額外增加之工料費用,仍遭被告及監造單位以系爭契約附件「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已說明施工單價含背填工料費用拒絕。惟依設計圖及施工規範檢討,先期工程之連續壁完成面應與系爭工程之支撐橫擋緊密接觸,倘須以水泥砂漿或他法填塞其中,其程度應僅是「縫隙」而已。原告為配合連續壁已完成之現狀安裝支撐橫檔,絕大多數背填厚度仍須達15公分以上,基於公平原則及考量規範與圖說不符之平衡點,原告願吸收5 公分之背填厚度誤差。是依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第227 之2 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超出5 公分部分非原告得以預料之額外背填費用,共計254 萬3863元(詳如附表1 所示,含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自主品管費、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工程用水電費及物價調整費用)。

⑵依施工規範第02168 章「連續壁」施工規範之內容可知,

地下連續壁牆面挖掘垂直度需精確,誤差不得大於300 分之1 ,牆厚最大誤差不得大於5 公分,若於岩層中構築,垂直誤差不得大於100 分之1 。經查,系爭工程1 期工程地下開挖總深度為26.35 公尺,地下開挖支撐共8 階,第

1 階支撐深度為2.2 公尺,故該階支撐對應處連續壁誤差最多不應超出0.73公分【計算式:220 ×1/300 =0.73,小數點以下第3 位四捨五入】,最下層第8 階支撐深度為

23.10 公尺,故該階支撐對應處連續壁誤差最多不應超出

7.7 公分【計算式:2310×1/300 =7.7 】,取平均值計算之,1 期工程第1 至8 階支撐處連續壁之誤差,不應超出4.2 公分【計算式:(0.73+7.7 )÷2 =4.2 ,小數點以下第2 位四捨五入】。次查,系爭工程2 期工程開挖深度為22.6公尺,地下開挖支撐共6 階,第1 階支撐深度為2.3 公尺,故該階支撐對應處連續壁誤差最多不應超出

0.77公分【計算式:230 ×1/300 =0.77,小數點以下第

3 位四捨五入】,最下層第6 階支撐深度為18.3公尺,故該階支撐對應處連續壁誤差最多不應超出6.1 公分【計算式:1830×1/300 =6.1 】,取平均值計算之,2 期工程第1 至6 階支撐處連續壁之誤差,不應超出3.4 公分【計算式:(0.77+6.1 )÷2 =3.4 ,小數點以下第2 位四捨五入】。原告自行吸收5 公分之連續壁誤差,已超過上述規範所定1 、2 期工程連續壁所容許之誤差值,應屬合理。至於超出規範容許誤差值部分,係其他承包商施工之誤差,非可歸責於原告,自不應由原告吸收成本。

⑶被告辯稱:原告應自行承擔風險,吸收此部分費用云云。

然其他承包商對連續壁施工誤差導致土方工程及混凝土工程實際數量與設計數量差異一節,業經被告南港施工區以94年8 月29日鐵工南港施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核准原告檢具全區相關測量資料以利審核及辦理現場會勘確認在案。上開書函係回覆原告94年8 月16日CL000-00-00-0000-0000 號備忘錄請求「有關連續壁先期工程施工誤差致本標土方工程及混凝土工程有計價數量之損失」,足見被告承認因可歸責於其他承包商連續壁工程施工精度誤差,致原告發生計價上之損失,應補足數量予原告方合理,乃同意原告檢具全區相關測量資料以利審查及會勘確認。被告亦不否認「連續壁本身位於地下會受地形、地質等非人為因素影響而有凹凸面之變化,故其狀態須待開挖後方能知悉其詳細情狀」等節。亦即原告未動工施作,確實無法預見連續壁誤差情形,而符合民法第227 條之2 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被告又辯稱:連續壁工程施作之精度業經驗收確認符合品質云云。惟此完全係由被告單方面自行認定,更何況果若連續壁工程之精度合格,又何來被告同意土方工程及外牆混凝土工程之追加案。被告再提出「第1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及「第2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之單價分析表,記載工料名稱包含「雜項工程及其他相關設施」(含千斤頂及背填灌漿),加以組成分析,而辯稱「支撐及橫擋、角撐」項目費用包含「背填灌漿」之費用云云。姑不論該「單價分析表」並非契約文件,僅是被告之內部文件,對原告並無拘束力。退步言之,縱認單價分析表可供參考,然背填灌漿亦應在規範規定之連續壁精度範圍內方為合理,原告以超出平均5 公分之背填數量為申請範圍,應屬合理。至於原告提出之監造單位審查意見表,實不足採。蓋監造單位係原告之使用人,受原告委任收取報酬,審核原告之請求,經常任意曲解偏袒被告,阻止(拒絕)付款,致生爭議。依施工規範第02160 章「開挖擋土支撐」第4 節第4.01項之內容,支撐系統並不包括背填材料之費用,監造單位任意擴張解釋為「不另計價」之意旨,並不合理,且乏根據。基於公平合理及一致性原則,被告及監造單位不應以不同項目之「支撐工作」之單價亦包括背填材料在內,作為拒絕給付之理由。

⒉磁磚尺寸變更增加費用部分:

廁所磁磚及月台警示磚材料尺寸變更增加費用(被告將原廁所200 ×300 ×7 公釐尺寸之磁磚變更為300 ×300 ×7 公釐尺寸之磁磚、將原月台上之90×190 ×25公釐尺寸之警示磚變更為90×290 ×25公釐尺寸之警示磚),請求金額216萬4218元(詳如附表2 所示):

⑴系爭工程男廁、女廁、親子、行動不便者廁所及月台等場

所之磁磚材料,原告依施工規範第01300 章及第09310 章規定,將材料相關資料送請監造單位及被告審查,完全符合施工規範之規定,監造單位回覆:「編號W9-1及W9-2牆面200 ×300 ×7 公釐磁磚請採用石質或磁質之磁磚。」等語。惟後續送審過程中,因被告磁磚選色喜好因素,被告及監造單位指示原告變更磁磚尺寸,原告依指示變更磁磚尺寸送審,嗣經被告同意備查,足認磁磚尺寸係被告及監造單位之選擇與變更,被告應有給付價差之義務,故原告曾以96年8 月29日CL305-07-OM-CONT-0080 號備忘錄請求被告及監造單位給付差價321 萬7563元(當時之試算金額)。惟監造單位曲解並表示:磁磚尺寸變更係因原告之協力承商無現貨供應而主動提出改以其他尺寸替代;且月台警示磚係原告配合地坪分割原因改以其他尺寸替代,均屬同等品之替代等語,而任意適用系爭契約第15條5 項約定,不同意給付磁磚差價。是依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磁磚尺寸變更所增加之費用為216 萬4218元(詳如附表2 所示,含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自主品管費、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工程用水電費及物價調整費用)。

⑵原告依據設計圖說規定之尺寸送審,固然市面上可供選擇

之顏色樣式有限,衡情亦絕不可能自動提供高於系爭契約約定規格之磁磚送審。依據當時送審過程,被告已指示原告依被告所選之磁磚新尺寸規格向協力廠商訂料。原告因工期緊迫,加以市面當時原約定尺寸之磁磚可供選擇者還是第1 次所送審之顏色樣式,如再次送審原顏色樣式,仍然無法為被告所喜,故僅能依被告指示變更。又系爭工程相關材料送審過程中,皆係經過監造單位審查給予口頭或書面指示意見後,由原告被動依監造單位指示辦理更換送審資料以符其審查意見,故被告辯稱:材料尺寸規格變更之請求係由原告提出云云,與事實不符。此由原告以96年

8 月29日L000-00-00-0000-0000號備忘錄向被告報價陳請依約辦理變更追加之情形,亦可證非由原告主動變更。雙方就本項請求之爭執關鍵在於,究係原告主動變更不同規格品(依系爭契約第15條5 項約定不得增加價款),或係原告依被告指示被動變更不同規格品(依實做計價付款)。原告已就「依被告指示而被動變更」舉證證明之,被告拒絕付款,然迄未就「原告主動變更」負舉證責任。原告已依系爭契約「實做實算」之約定,精算「實際施作規格品與合約所訂規格品之價差」。被告抗辯依系爭契約第15條第5 項約定拒絕給付,屬變態事實,應由被告就其所辯「原告係因合約所定者,市場上無現貨供應,而主動要求以同等或較優品替代」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⒊土建工程變更設計之間接費用部分:

土建工程歷次變更設計,被告漏未依「直接費用追加減金額比例」調整「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等部分間接費用工作項目,請求金額1941萬690 元(詳如附表3 所示):

⑴系爭工程包含土建工程及機電工程,共歷經7 次變更設計

作業。其中「機電工程」於歷次變更設計中,被告皆有依「直接工程費用追加減金額比例」辦理調整「所有」間接費用項目。惟「土建工程」於歷次變更設計,被告僅選擇「部分」間接費用項目依「直接工程費用追加減金額比例」調整,例如「一般需求」項目下以「一式」為單位計價之子項目「施工配電系統」、「施工照明設備」、「施工用水設備」、「工地通風」。惟被告漏未調整「其餘部分」亦是以「一式」為單位計價之間接費用項目(包含:①「一般需求」項目下之子項目:「竣工圖製作費用」、「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挑高模板支撐架」、「室內工作架」、「室外鋼管施工架」;②「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項目下之子項目:「個人防護用具」、「安衛訓練及管理」、「工區清潔費」、「其他防護費用」、「相關環保執行計劃文件編制等費用」)。系爭工程契約金額(土建工程)為93億1485萬3739元,工程進行期間歷經7 次變更設計,第7 次變更設計後,土建工程之契約金額累計為106 億9958萬5530元,累計追加13億8473萬1791元,變動金額追加高達約百分之14.87 ,如此高之變動率,「一般需求」及「勞工安全與衛生及環境保護費」等項下以「一式」為單位計價之各漏未調整工項,因係無法或難以量化且必須執行之工作,理應隨變更設計直接費用之金額變動率調整並納入結算。是依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變更設計所增加之間接費用1941萬690 元(詳如附表3 所示,含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自主品管費、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工程用水電費及物價調整費用)。

⑵被告辯稱:系爭工程於辦理歷次變更設計議價程序時,原

告均已同意各變更之項目、金額,未曾就「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與衛生」等工項計價付款之方式表示意見,且原告事後又以無保留意見方式用印,自不容許事後又行爭執云云,核與事實不符。蓋依系爭契約第15條第3 項約定,變更設計時,如係原有工項依契約單價計價,不需議價;如係新增工項,始有議價之必要。而前述「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等間接費用,既係契約原有項目,自得免經議價程序。又系爭工程在第2 次變更設計議價程序時,原告對變更設計標單內容中有關間接費用等相關工程項目提出追加疑義事項,請求被告核覆,經設計顧問函述處理原則,其中部分項目顯與公平原則有違,原告礙難認同,而以94年10月20日意泰(工)南字第00

000 號函及94年11月22日CL000-00-00-0000-0000 號備忘錄保留其後依約爭取相關費用及工期之權利。第2 次變更設計時,因被告預算偏低,包含相關間接費用漏列之不合理情事,自第1 次議價之94年9 月6 日起,歷經5 次議價,遲至96年3 月13日方才迫於情勢完成議價,議價期間長達近1 年6 月,造成原告因顧慮工程進度,雖未完成議價程序,仍持續施作,以致被迫於資金壓力,在保留相關權利之餘而先行在契約變更簽認單上用印,俾能估驗付款而解決資金上之需求。被告再辯稱:原告所提出之書面保留意見,均係於94年間所為,於96年3 月13日完成議價後即未曾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為爭執云云。惟原告於系爭工程第2 次變更設計議價過程中,已多次聲明保留相關權利之立場明確,且兩造於96年3 月13日只是因辦理變更設計而增補系爭契約之手續,並無關於「間接費用」之議價。參以工程實務之「工程成本」皆包括「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間接費用與直接費用具有關聯性,不應割裂或遺漏,否則明顯屬於計價項目之漏列,即歸屬於「漏項」之爭議。依工程計價爭議之實務處理原則,皆認為根據合約之圖說或規範,承攬人必須施作,而價目單卻未列為計價項目者,稱為「漏項」,不論發生在原契約或變更契約之執行階段,凡未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者,並不因本契約或變更契約在簽訂時,是否保留意見而喪失其權利,仍不影響原告於完成約定工作後,得向被告請求承攬報酬之權利(民法第490 條規定參照)。

⒋工作筋增加費用部分;

鋼筋工程之「工作筋」計價爭議,請求金額5751萬801 元(詳如附表4 所示):

⑴系爭工程施作結構體前,原告依約定均製作鋼筋施工圖供

監造單位及被告審核後施工,且依系爭工程92年8 月6 日公開招標變更、補充、釋疑公告所載「鋼筋數量計價標準」以「施工圖Bar list數量再加各尺寸之損耗量,實做實算」之裁示,於鋼筋施工圖Bar list(鋼筋表)列有鋼筋數量表及重量以供鋼筋訂料、作料、綁紮及計價請款,工作筋亦列於Bar list(鋼筋表)中。依工程說明書第5 條第46款約定:「工作筋、零星鋼料、假固定鋼料、鋼筋與鋼鈑等『損耗』,已包含於相關工程項目或契約相關單價中,不另給付。」等語,已表明工作筋等同鋼筋、鋼料及鋼鈑,均為工作項目及計價項目(此依教育部製定之「重訂標點符號手冊」關於「頓號」之使用說明可知),而上述各工作項目(計價項目)之單價內,均各自包含其損耗量,對於損耗量不另給付(計價),並非承商(原告)所施作之工作筋數量視為損耗不納入計價。然監造單位及被告審核鋼筋施工圖中鋼筋表時,誤解工程說明書第5 條第46款約定,指稱所給予之鋼筋損耗即包含工作筋,要求將工作筋之重量剔除,不准予列入結算數量估驗。由於工作筋係鋼筋組立過程中不可或缺之要件,影響鋼筋之施工安全及施工品質甚鉅,故其使用之數量甚多(尤其於筏基結構),非被告所稱鋼筋損耗量所能彌補,且鋼筋損耗一般指因受限於工廠生產之固定長度鋼筋,在裁減以達需求長度加工作型時,經裁減後殘餘料長度不一,其再利用受限或無法再利用,所權宜之補償承商材料損失,故將「工作筋」強行解釋納入損耗量內,顯曲解系爭契約之約定,實有失公平且不合理。再參考其他公共工程,工作筋為應計價、可計價之範疇,例如「國道6 號南投段第C607標斗山高架橋公共工程」,因其工作筋為應計價項目,而在契約中定有「計量標準」(該案例稱鋼筋支撐架)。本件之「計量標準」係依被告就系爭工程92年8 月6 日公開招標變更、補充、釋疑公告「鋼筋數量計價標準」以「以施工圖

Bar list數量加各尺寸之損耗量,實做實算」之裁示。又工作筋係於原設計即已明白標示於圖號RWDLST01421 設計圖上,告知原告應如何據之施作,以達設計上一完整之鋼筋工程系統。另按施工規範第03200 章第4 節第4.02項約定:「本章之工作依契約中之項目及單價付款。」等語、第4.01項C.1 約定:「鋼筋以公噸計量。」等語、第4.01項C.1.a 約定:「鋼筋重量依契約圖說所示予以計算…。

」等語,已明訂契約圖說所示應予計量,即生拘束效力。本件同屬公共工程,應有一體性之解釋,不應有差別待遇。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原告多次函請被告應依約給付工作筋之款項(95年3 月9 日CL000-00-00-0000-0000 號、98年12月9 日CL000-00-00-0000-0000號、98年12月11日CL000-00-00-0000-0000 號備忘錄)。是依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就工作筋增加給付5751萬801 元(詳如附表4 所示,含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自主品管費、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工程用水電費及物價調整費用)。

⑵被告曲解工程說明書第5 條第46款約定內容,並辯稱:工

作筋應視為損耗云云。然工作筋係為完成一完整之鋼筋工程所必須之工料,須依一定程度之裁切、彎曲成特定之尺寸及形狀,與一般鋼筋施工方式完全一致,且工作筋須依尺寸裁切、彎曲,亦會產生如同一般鋼筋一樣之裁切損耗,也與一般鋼筋同樣被澆置於混凝土內,同為永久結構體的一部分,故工作筋不應視為鋼筋之損耗。況系爭工程地樑高度為3.5 公尺、筏基厚度高達1.2 至1.5 公尺,設計版厚度如此之大,工作筋尺寸約為「96公分×(40+20+40)公分」或「126 公分×(40+20+40)公分」,工作筋之用量及彎曲尺寸如此之大,更不應視為損耗。被告將設計圖上特定直徑、尺寸、長度以及彎紮形狀之工作筋歸類為損耗,豈非等同把其餘設計圖說上各工作項目(如版筋、柱筋、樑筋、鋼板、裝修工程…等)皆視為損耗?又施工規範第03200 章第1 節第1.03項B.1 約定:「承包商必須依設計圖之內容,將鋼筋之加工組立及續接等施工圖及鋼筋表送請業主審核。」等語。系爭工程圖號RWDLST01

421 設計圖亦有標示工作筋為必須施作之鋼筋項目,並備註:「本圖所繪之組立鋼筋支撐架及鋼筋量僅供參考,承包商應依其實際之施工方法與機具繪製施工圖,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作。」等語,足徵工作筋之數量為可計價甚明。遑論依系爭契約第6 條所定契約文件適用之優先順序可知,就契約文字解釋及適用之法律效力而言,「投標文件及其補充說明」優先於「圖樣說明」再優先於「工程說明書」甚明,而上開公開招標變更、補充、釋疑公告係原告於92年8 月15日系爭工程開標前,即已知悉並取得,雖由其他投標廠商申請釋疑,惟經被告澄清確認並公告周知,任何投標廠商(包含原告)無須再重覆提問,即為投標之基本條件及投標基準,任何投標廠商必須按此基準算標及投標,同屬招標文件之內容,與設計圖之效力,均優先於被告所引用之工程說明書。

⑶被告辯稱:原告所提出之設計圖上明確記載「註:工作筋

已含於損耗率中,不另計價」之文字,益徵系爭工程之工作筋不另計價云云。惟被告所稱之「設計圖」實為「施工圖」,且該點備註係被告及監造單位片面強迫原告於施工圖上作此記載,違反施工圖說、施工規範、施工說明書及92年8 月6 日公開招標變更、補充、釋疑公告,原告絕無可能同意。依工程實務慣例,工作筋本身即等同一般鋼筋,須經由裁切、彎紮及作型以成為固定尺寸之工作筋,故工作筋除了其本身百分之100 重量外,亦會產生額外之裁切損耗(約百分之5 至10)。惟上開施工圖備註文字竟稱「工作筋已含於損耗率之中」,意謂百分之100 之工作筋重量含於百分之5 之損耗中,顯然不合邏輯又不合理,應不足採。惟因系爭工程鋼筋計價之數量係依據施工圖,若施工圖不依被告或監造單位所單方面指示之方式備註,被告或監造單位絕無可能簽認,原告無法據以施工及計量請款,故原告是完全受迫記載上開備註文字以利請款作業、資金調度及工程進行。原告屢次於施工圖送審過程中強烈表達上開備註文字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亦正式發函表達工作筋應予計價之立場,益證原告向來並不同意上開備註內容之立場。

㈢、為此,爰依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第227 條之2 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162萬9572元,及自本件履約爭議調解申請

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之各項請求均無理由,茲分述如下:⒈支撐背填混凝土增加費用部分:

原告雖主張:本件先期發包之連續壁精度誤差頗大致其施作混凝土之耗費大幅增加云云。然先期發包施作之連續壁精度,業經驗收程序認定符合施工品質,無任何精度誤差之瑕疵須改善,且連續壁位於地下會受地形、地質等非人為因素影響而有凹凸面之變化,故連續壁之狀態本即須待開挖後方能知悉其詳細情狀,此等情事為原告投標之初即已明悉,屬原告可預見之風險。系爭工程決標後,並無發生任何不利於施工之變化,法規亦無任何不利於施工之變動,故有關連續壁背填混凝土之施工風險,應屬原告投標之初所能預見,自應由原告自行承受此項風險。次觀之原告提出之被告南港施工區94年8 月29日鐵工南港施字第0000000000-0號函,僅係同意原告檢具相關測量資料及辦理現場會勘確認而已,然最終結果如何仍待雙方進一步確認與釐清,該函所述內容並非被告承認或明示系爭工程確有連續壁施工誤差導致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實際施作數量與設計數量差異之情事存在,原告至今仍未舉證證明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實際施作數量與設計數量差異之事。再依系爭工程「第1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及「第2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之單價分析表可知,「支撐及橫擋、角撐」之工作項目,係以「型鋼租金(含損耗)」、「鋼料運費」、「鋼料組立、安裝及拆除」、「雜項工程及其他相關設施(含千斤頂及背填灌漿)」、「零星工料」之5 個項目加以組成,故有關「背填灌漿」之費用,已納入「雜項工程及其他相關設施」之項目而一併計入,故「支撐及橫擋、角撐」之工作項目費用實已包含「背填灌漿」之費用甚明,被告及監造單位已多次回函原告說明。另原告主張:縱認單價分析表可供參考,亦應在連續壁精度範圍,方為合理云云,亦應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至連續壁之施工規範,係被告用以管控連續壁施工,並非本件請求工項之標準,實與本件請求無涉。準此,系爭工程「支撐及橫擋、角撐」之費用已包含「背填灌漿」,亦無計價失公允之情事存在,原告不得再重複請求被告計價付款。

⒉磁磚尺寸變更增加費用:

廁所磁磚及月台警示磚材料尺寸變更之請求,確實係由原告所提出,依系爭契約第15條第5 項約定,原告如欲請求以變更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替原產品,應不得據以增加價款。原告雖主張磁磚尺寸變更係受監造單位指示修改云云,並以監造單位96年4 月18日(96)第RE南港329 號函為據,然該函僅於說明欄⒊表明:「編號W9-1及W9-2牆面

200 ×300 ×7 mm磁磚請採石質或磁質之磁磚,以符合規範第09310 章磁磚之規定。」等語,與原告所稱「依監造單位之指示修改」尚屬有間。另依監造單位96年6 月12日(96)第RE南港513 號函覆內容可知,監造單位同意原告請求變更磁磚規格之理由純係因「經核符合契約相關規定」,豈可與「指示修改」等同視之?況依監造單位之「承商文件審查意見表」之審查意見可知,磁磚材料尺寸變更純係原告因於市面上訂購石質壁磚無現貨供應需定製,遂主動提出以其他規格替代之請求,要無「依監造單位之指示修改」一事存在。

至原告96年8 月29日CL000-00-00-0000-0000 號備忘錄僅係原告表示其單方意思而已,無法證明有「依被告指示而被動變更」之情事。況依被告96年9 月7 日鐵工南施字第0000000000號函,亦已針對原告上開備忘錄之內容提出反駁,故無原告所述「依被告指示而被動變更」情事存在甚明。

原告迄今未能就「被告或監造單位有指示變更」一節舉證以實其說,本項請求自無理由。

⒊土建工程變更設計之間接費用部分:

系爭工程歷次變更設計,僅「機電工程」部分有按比例計付原告相當之間接費用,惟關於「土建工程」部分,因其性質與機電工程並不相同,故相關間接費用並非當然均可依照一定之比例計付款項予原告。土建工程一般需求部分之工項,依系爭契約約定本即無庸依比例計付款項予原告,是被告未依一定比例給付「一般需求」及「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相關工作項目為追加減,要無不合。況以「一式」為單位計價之工作項目是否應辦理變更追加(或新增),須視每次變更之內容、範圍、工期等因素通盤判斷。系爭契約雖未約定「一式」計價項目應按契約變更為一定比例之追加或新增,惟被告就變更設計時針對具使用需求之水電、照明及通風等項目,仍視實際施工情形於必要及契約規範允許之情形下,依照一定比例計付款項予原告,已合乎原告所主張之公平合理原則。至其餘「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等量化工項,因其性質上本即係以實做實算方式計付費用,被告自無庸於契約外另按比例計付款項予原告,乃屬當然。兩造於96年6 月13日已完成議價,原告所提出之書面保留意見均係於94年間所為,與系爭工程變更設計合約簽立日相距約2 年之久,且原告於96年6 月13日完成議價後未曾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為爭執。況自96年4 月4 日起至100 年9 月19日止,分別共有6 次變更設計合約之簽訂,原告於此6 次簽約均未有任何書面意見表示爭執而以無保留意見方式用印,足見原告自96年4 月4 日起,就系爭工程之變更設計內容及其計價方式業無任何意見,變更設計程序已完備,基於禁反言及契約嚴守原則,自不容許原告事後又行爭執,欲推翻雙方已合意之內容,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與請求,均無理由。

⒋工作筋增加費用部分;

依工程說明書第5 條第46款約定,系爭工程有關「工作筋」、「零星鋼料」、「假固定鋼料」、「鋼筋與鋼板等損耗」等4 項目,均已包含於相關工程項目或契約相關單價中,不另給付,監造單位業以100 年6 月28日以(100 )RE南港字第00000 號函向原告說明,自不容原告以其自行曲解之文義強要被告付款。次依原告所提出之設計圖上,亦明確載有手寫註記「註:工作筋已含於損耗中,不另計價」之字樣,益徵系爭工程之工作筋不另計價。原告主張上開文字係被告及監造單位片面強迫,原告迫於請款作業而加註,違背施工圖說、施工規範、施工說明書及程92年8 月6 日公開招標變更、補充、釋疑公告云云,被告否認之,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又原告提出之「工作筋統計表」,係其自行製作之統計文件,被告未曾參與統計審核,尚不能拘束被告,均予以否認,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與請求,均無理由。

㈡、原告所請求之各該主要項目費用,均屬欠缺請求依據,亦乏理由,業如前述,則其請求相關之間接費用如「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自主品管費、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工程用水電及物價調整費用」等,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共同承攬施作被告之系爭工程,業於92年9 月12日開工,並於100 年8 月31日申報竣工;兩造曾就本件訴訟之系爭工程履約爭議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調解,結果為調解不成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含施工說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 年12月26日工程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7至84頁、第88至93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71 頁),自堪信屬實。

㈡、按「(第1 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第2 項)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第1 項)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第2 項)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

490 條、第491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復規定甚明。又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擷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7號、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意旨、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是以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茲就原告主張之4 項請求,分別析述如下:

⒈支撐背填混凝土增加費用部分:

⑴按系爭契約第2 條第1 項約定:「…如在本工程範圍內之

實做工程數量有增減時,除另有規定外均按本契約所訂工程項目單價核算計價。」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頁);施工規範第02160 章「開挖擋土支撐」第3 節「施工」第3.01項「施工要求」E.3.規定:「依所需在每層支撐安裝橫檔。開挖進行時,在坑內面壁上安裝橫擋,以灌注水泥砂漿或其他方法使橫擋和擋土牆壁間緊密接觸。」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12 頁);同章第4 節「丈量與付款」第4.01項「丈量」B.3.規定:「支撐系統包括支撐、橫擋、槽鋼、水平向斜撐等按契約圖說所示於各層安裝完成重量以公噸丈量,其單價應包括檢驗及試驗(含使用舊鋼材之一切試驗費用)、架設、施預載及拆除等以及一切必要之直接與間接費用在內。」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16 頁);系爭工程之圖號RWDLGT10210 設計圖即「開挖擋土支撐標準組件詳圖(1/7 )」中「托架與擋土壁結合示意圖⑴」、「托架與擋土壁結合示意圖⑵」於橫擋與連續壁間標示「空隙處填塞210kgf/cm2混凝土或350kgf/cm2水泥砂漿」之文字(見本院卷㈠第107 頁)。

⑵綜觀上開契約文件內容可知,擋土支撐系統施作時,必須

灌注混凝土、水泥砂漿或以其他方法,使橫擋和擋土牆壁間緊密接觸,且支撐之丈量係以各層安裝完成長度計算其重量為之,按實做重量(公噸)計價,單價亦已包括支撐背填材料在內。再參以系爭工程「第1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及「第2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之單價分析表所示工料名稱為「型鋼租金(含損耗)」、「鋼料運費」、「鋼料組立、安裝及拆除」、「雜項工程及其他相關設施(含千斤頂及背填灌漿)」、「零星工料」等5 個項目加以組成分析(見本院卷㈡第186 頁),已明載將「背填灌漿」之費用納入「雜項工程及其他相關設施」之項目而一併計入「第1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及「第2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之工項費用編列分析,益證「支撐及橫擋、角撐」工作項目之費用已包含「背填灌漿」無訛。原告雖主張單價分析表並非系爭工程之契約文件云云,然「第

1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及「第2 階段支撐及橫擋、角撐」之單價分析表,與上開契約文件內容互核相符,均足以認定擋土支撐之單價已包含背填灌漿之費用,故縱認單價分析表並非契約文件之一,至少得作為解釋系爭契約締結時,被告主觀意思之佐證。又系爭工程施作期間,原告亦曾提出此部分請求,惟經監造單位兩度以承商審查意見表回覆原告略以:「依施工規範第02160 章『開挖擋土支撐』第3 節3.01E3工項規定:『…開挖進行時,在坑內面壁上安裝橫擋,以灌注水泥砂漿或其他方法使橫擋和擋土牆壁間緊密接觸。』另依第02160 章第4 節第4.01B.3.項規定:『支撐系統包括支撐、橫擋、槽鋼、水平向斜撐等,按系爭契約圖說於各層安裝完成重量以公噸丈量,其單價應包括檢驗及試驗(含使用舊鋼材之一切試驗費用)、架設、施預載及拆除等以及一切必要之直接與間接費用在內。』故支撐之丈量係以各層安裝完成長度計算其重量為之,並非如承商來文所述按兩側連續壁間淨寬扣除橫擋寬度而得。另橫擋和連續壁間空隙填塞混凝土或砂漿之費用,係包含於支撐單價內,不另計價。」、「…來文所述『圍令(按:即橫擋)施工耗時、背填混凝土超量』一節,經查已於上述審查意見表內詳述,應無承商所言之成本與工期之增加問題。」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91 、195 頁)。益徵「支撐背填」之費用已包含擋土支撐系統之計價範圍內,原告請求額外增加之「支撐背填混凝土增加費用,依約並無理由。

⑶原告雖提出被告南港施工區94年8 月29日鐵工南港施字第

0000000000-0號函為據,主張被告已同意增加給付此部分費用云云。然觀之該函主旨係:「關於『CL305-2 標南港車站先期連續壁工程』連續壁施工誤差導致『CL305 標南港車站地下化工程』土方工程及混凝土工程實際數量與設計數量差異一節,請貴承攬商檢具全區相關測量資料,以利審查及辦理現場會勘確認,俾憑辦理後續作業。」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4頁)。足見依該函意旨僅係被告同意原告檢具相關測量資料及辦理現場會勘確認而已,然最終結果如何、是否同意增加給付,仍待雙方進一步確認與釐清,並非被告承認或明示系爭工程確有「連續壁施工誤差導致系爭工程之土方工程及混凝土工程實際數量與設計數量差異」之情事存在。原告雖又主張:如未增加給付支撐背填費用,有違公平合理原則云云。然擋土支撐系統係由承包商即原告自行設計,原告設計之水平支撐長度應足以使橫擋與連續壁間緊密接觸,如連續壁於橫擋長向有凹凸不平之情形,原告即應增加橫擋與水平支撐所組成之支撐單元數量,亦即縮減橫擋長度並增加水平支撐長度,俾使橫擋和連續壁能緊密接觸,以減少混凝土或水泥砂漿之填塞量。易言之,縮減支撐單元之橫擋長度雖須增加水平支撐及托架等鋼材數量及架設工作量,惟可減少混凝土或水泥砂漿之填塞量;反之,如不縮減支撐單元之橫擋長度,雖可避免增加鋼材數量及架設工作量,惟須增加混凝土或水泥砂漿之填塞量。系爭工程連續壁不平整之情形,原告固然因此須增加水平支撐及托架等鋼材數量及架設工作量,然系爭工程採實做數量計價,擋土支撐系統係以鋼材重量計價,不另計混凝土或水泥砂漿之填塞量,故原告架設之支撐單元數量若足以使橫擋和連續壁緊密接觸,即不生填塞量過多之問題,該增加之鋼材數量及架設工作量尚可藉由實做數量計價取得對價,於原告並無不利益。觀諸原告所提出之施工照片可知,原告雖已架設不同水平支撐長度之支撐單元,惟橫擋和連續壁間之空隙仍有一定之距離(見本院卷㈠第111 頁),為減少空隙尚非不得以再進一步增加支撐單元數量之方法克服之。原告採用較少之支撐單元數量施作,雖增加填塞混凝土或水泥砂漿之工作量,然亦同時減少架設水平支撐及托架之工作量,兩者相較之下,填塞混凝土或水泥砂漿應屬較不費工之施作方式。故原告係經由其利益衡量下所為施工方式之選擇,難謂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⑷原告雖又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被告增加給付(見本院卷㈣

第35頁)。然按「(第1 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第2 項)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民法第

227 條之2 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而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連續壁施作精度不佳致界面不平整造成支撐背填數量超出預期云云,惟被告否認連續壁承包商施作不良,原告亦未就連續壁施作不良致發生無法預料之劇變一事舉證以實其說,已難遽信有何情事變更之基礎事實存在。又觀之原告製作並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可之圖號STMD0000施工圖即「開挖擋土支撐系統剖面圖(1/7 )」,其上標示水平支撐與橫擋接合段之長度為「VAR.」(見本院卷㈢第16頁),此即表示為變化段,須依現況調整,益徵原告確有知悉此部分長度將視連續壁施作情形而變化,仍難謂有何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可言。況原告可選擇縮減支撐單元之橫擋長度,增加水平支撐與托架等鋼材數量及架設工作量,使橫擋與連續壁密接而減少混凝土或水泥砂漿之填塞量;亦可選擇不縮減支撐單元之橫擋長度,固可避免增加水平支撐與托架等鋼材數量及架設工作量,惟須增加混凝土或水泥砂漿之填塞量,業如前述。而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工作範圍非僅限於施作擋土支撐系統,自須控管各工作項目之施工進度,並非以施作較多之實做數量計價項目為考量,是以原告採用較少之支撐單元數量,未進一步增加水平支撐長度使填塞量再為降低,此乃原告優先選擇施作較不費工之非計價項目,而不選擇施作較費工之計價項目,以避免影響工期及增加鋼材租用或使用期間之結果,難謂就增加之填塞量不予計價有何顯失公平之情事,自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故原告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被告增加給付背填灌漿之費用,亦屬無據。

⑸又支撐背填混凝土增加之直接費用既不得請求被告給付,

自亦無從增加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自主品管費、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工程用水電費等間接費用及物價調整金額,乃屬當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之2 、第490 條、第491 條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支撐背填混凝土增加費用254 萬3863元,非有理由,不能准許。

⒉磁磚尺寸變更增加費用部分:

⑴按系爭契約第15條第5 項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乙方(按:即原告)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按:即被告)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價款,其因此減省費用者,自契約價款扣除。㈠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㈡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㈢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必須更換。㈣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頁)。準此以觀,如係承商因故欲主動變更材料,應循上開約定條款辦理,非但不得據以請求業主增加價款,因此減省之費用亦應扣除;如係業主或監造單位要求承商變更材料,則屬契約變更設計之問題,應依前述「實做實算」之契約約定及精神辦理加減帳,兩者截然不同,應予區辨。

⑵經查,系爭工程之「磁磚及人造石材材料」送審經過如下所述:

①原告先以96年3 月30日CL000-00-00-0000-0000 號備忘

錄提送「磁磚及人造石材材料送審」文件資料(含材料供應商之公司證照、實績表、型錄及近年內之檢驗報告)予監造單位審查(見本院卷㈠第199 至203 頁);②嗣經監造單位以96年4 月18日(96)第RE南港329 號函

說明欄⒊回覆審查意見略以:「編號W9-1及W9-2牆面

200 ×300 ×7mm 磁磚請採用石質或磁質之磁磚,以符合規範第09310 章磁磚之規定。」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204 至207 頁);③原告遵照監造單位審查意見修正後,以96年5 月11日CL

000-00-00-0000-0000 號備忘錄再次提送「磁磚及人造石材材料送審」文件資料予監造單位審查,並於該次送審文件資料中記載:「…月台警示磚(90×190 ×25mm)(黃色)(以90×290 ×25mm替代)…(W9-1)牆面

200 ×300 ×7mm 石質壁磚(以30×30×7mm 石英磚替代)【按:應為300 ×300 ×7mm 之誤寫】…(W9-2)牆面200 ×300 ×7mm 石質壁磚(以30×30×7mm 石英磚替代)【按:應為300 ×300 ×7mm 之誤寫】…。」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8 至209 頁、本院卷㈡第200 至

201 頁);④監造單位審查上開修正後之「磁磚及人造石材材料送審

」文件資料後,認符合契約相關約定,以96年6 月12日

(96)第RE南港513 號函建請被告核准(見本院卷㈡第

210 頁);⑤被告南港施工區則以96年6 月21日鐵工南港施字第0000

000000號函同意備查「磁磚及人造石材材料送審」文件資料(見本院卷㈡第211 頁)。

⑶綜觀上情可知,原告原先所提送之送審文件資料所載編號

W9-1及W9-2牆面磁磚尺寸係「200 ×300 ×7mm 」,監造單位於審查意見中並未指示原告將其變更為「300 ×300×7mm 」。再依原告所提出之修正後送審文件資料,亦僅能看出係原告主動變更磁磚材料尺寸,要難遽認係被告或監造單位指示原告變更。原告雖以96年8 月29日CL305-07-OM-CONT-0080 號備忘錄向被告請求磁磚材料追加減費用(見本院卷㈠第215 至217 頁),惟該備忘錄係原告訴訟外之片面陳述,亦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復經被告南港施工區依監造單位之審查意見,以96年9 月7 日鐵工南港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原告略以:「⒈本案磁磚材料替代選材,係因承商於市面上訂購200 ×300 ×7mm 石質壁磚無現貨供應需定製,而主動提出以300 ×300 ×7mm 之石英磚替代方案,原設計地坪200 ×300 ×7mm 地磚亦配合牆面磁磚尺寸經細設同意調整為300 ×300 ×7mm 之石英磚;另月台90×190 ×25mm警示磚係承商配合地坪分割而由改以90×290 ×25mm替代。⒉以上材料替代係於審查階段,承商依契約第15條第5 項規定,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價款之原則,本所才同意材料替代。⒊承商若執意要求追加價款,建請依照原設計磁磚之尺寸、材質施工。」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8 至219 頁),可徵被告除同意原告依經核准備查之送審文件資料所載變更後之磁磚尺寸施工外,亦同意原告依原設計之磁磚尺寸施工,益證應無被告或監造單位指示原告變更磁磚材料尺寸之事。準此,觀諸上開磁磚材料送審過程,未見被告或監造單位有指示原告變更磁磚尺寸之情事,而僅有原告主動陳報變更。原告未舉證證明磁磚材料尺寸係由被告或監造單位指示變更,僅能認屬原告自行變更,依系爭契約第15條第5 項約定,自不得據以增加價款。

⑷又磁磚材料變更所增加之直接費用既不得請求被告給付,

自亦無從增加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自主品管費、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工程用水電費等間接費用及物價調整金額,乃屬當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磁磚材料尺寸變更增加費用216 萬4218元,非有理由,不能准許。

⒊土建工程變更設計之間接費用部分:

⑴按工程實務上為方便計量與計價、成本控制及施工管理,

有所謂一式計價之方式,即不論該工作項目實做數量為何,除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均以約定之數額為給付者(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969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契約第2 條第1 項約定:「…如在本工程範圍內之實做工程數量有增減時,除另有規定外均按本契約所訂工程項目單價核算計價。」等語、第15條第2 項約定:「凡因變更設計以致某部分工程原估數量有增減時,甲方即依行政程序照工程估價單內之單價按驗收實做數量計算增減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30頁),固足徵系爭工程原則上係採「實做實算」方式計價。惟系爭工程中採「一式」計價之工作項目,無論係考量方便計量或計價、成本控制或施工管理,因本無預估數量,亦未約定契約單價,自無從於驗收時判斷實做數量有無增減,再據以核算該項目之工程款,自堪認以「一式」計價之工作項目即是系爭契約第2 條第1 項約定所稱之「除另有規定外」之情形,而無須依實做數量計價。至於變更設計之情形,因查無任何系爭契約相關條款約定應按變更設計前後價金增減比例調整「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969 號判決意旨,縱經變更設計,除非兩造合意調整工程款,否則均僅得逕以該「一式」項目原約定之價款結算各該項目。

⑵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工程變更設計後,機電工程全部「一

式」計價項目均依增減比例調整金額,土建工程僅有部分「一式」計價項目依增減比例調整金額,故土建工程其餘「一式」計價項目亦應依比例調整後,由被告增加給付云云。然機電工程全部「一式」計價項目及土建工程部分「一式」計價項目依變更設計增減比例調整金額,其依據係兩造對於變更設計議價之合意結果,此議價之合意即是前揭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969 號判決意旨所稱「除有特別約定外」之情形,自得依兩造議價之約定調整「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至未於議價時調整金額之項目,仍應回歸「一式」計價之原則,僅得依原約定之「一式」金額結算。況兩造既已針對變更設計後之項目、單價、數量、金額與契約總價達成合意,難謂兩造未將原告所指其餘未調整之「一式」計價項目金額均列入考量,反面解釋亦可認有不予調整之合意,依禁反言原則,原告亦不得據以主張調整增加工程款。故原告所稱土建工程其餘未調整之「一式」計價項目,仍應依原金額結算,無依變更設計前後金額增減比例調整之餘地。

⑶又變更設計後「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

費」項下未調整之「一式」計價項目既不得按變更設計前後比例調整而請求被告增加給付此部分間接費用,自亦無從增加其他依比例計付之自主品管費、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工程用水電費等項目之費用,乃屬當然。至原告所計算之物價調整金額總計為負34萬2856元(見本院卷㈡第118 頁),亦無從據以增加任何給付。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3 所示之土建工程變更設計之間接費用1941萬690 元,非有理由,不能准許。

⒋工作筋增加費用部分:

⑴按工程說明書第5 條「一般說明」第46款約定:「工作筋

、零星鋼料、假固定鋼料、鋼筋與鋼板等損耗,已包含於相關工程項目或契約相關單價中,不另給付。」等語(見本院卷㈠第68頁)。原告主張不另給付之項目為「工作筋損耗」、「零星鋼料損耗」、「假固定鋼料損耗」、「鋼筋與鋼板等損耗」;被告則抗辯不另給付之項目應為「工作筋」、「零星鋼料」、「假固定鋼料」、「鋼筋與鋼板等損耗」。

⑵經查,工作筋非屬結構設計圖所繪製應按圖施工之鋼筋,

承商得依其組立鋼筋之需要,自行決定工作筋之號數、尺寸及固定結構鋼筋之方式,亦即工作筋數量無從由結構設計圖中得知。是以工作筋既無確定數量,自無再計算其損耗量之實益,此與結構設計圖所繪製鋼筋為可得確定之數量,其採購長度經加工裁切後無法使用之剩餘部分於設計階段無法精確估算,僅能以由結構設計圖所求得鋼筋重量之一定比例估算其損耗量,尚屬有間。詳言之,工作筋、零星鋼料、假固定鋼料等材料,均非屬結構設計圖所載可得確定之數量,並無損耗量可言,亦無計算之實益;至鋼筋與鋼板等材料,則屬結構設計圖所載可得確定之數量,經考量裁切後剩餘下腳料等因素,其採購數量須較設計數量為多,故有計算損耗量之實益。是依工程實務慣例解釋契約,上開約定條款應係指「工作筋」不另給付,而非指「工作筋損耗」不另給付。上開契約解釋之方式,亦據監造單位以100 年6 月28日(100 )RE南港字第00000 號書函,向原告確認無訛(見本院卷㈠第127 頁)。足徵被告所辯較為可信,原告主張工作筋等同鋼筋、鋼料及鋼板,均為計價項目,僅其損耗量不另給付云云,尚有誤解,不能採憑。

⑶原告雖主張:依系爭工程92年8 月6 日公開招標變更、補

充、釋疑公告之記載,工作筋亦列於Bar list(鋼筋表)中,故屬計價項目云云。然系爭工程92年8 月6 日公開招標變更、補充、釋疑公告略以:「規範03200 章鋼筋4.01丈量C 項評量方法1-C 鋼筋耗損量已列入鋼筋數量內;耗損量之計算方式為16ψ(含)以下者採鋼筋量之5 %,而19ψ(含)以上者則採其鋼筋量10%之條文,是否鋼筋耗損含於鋼筋彎紮組立之單價內,或是以施工圖Bar list數量再加各尺寸之損耗量為計價總數量。答:以施工圖Barlist數量加各尺寸之損耗量,實做實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0 頁)。足見上開公告僅係說明鋼筋計價數量以鋼筋量加計損耗量計算之,投標廠商無須將損耗量所生費用列入估算以提高投標單價,並非指得標後監造單位審查承包商製作之施工圖時,承包商於鋼筋表上填列之數量均屬計價數量。況監造單位僅能就鋼筋表所列數量是否與設計圖說相符進行審查,工作筋所需數量乃由承包商自行決定,承包商縱將其填列於鋼筋表,監造單位亦無從與設計圖說比對,進而核算計價數量。故系爭工程92年8 月6 日公開招標變更、補充、釋疑公告不能作為工作筋應予計價之依據。至原告所提出「國道6 號南投段第C000標斗山高架橋公共工程」計價標準,將工作筋列為可計價之工作項目(見本院卷㈣第70頁),既係其他工程之計價方式,與本件毫無關係,並無拘束本院判斷系爭工程計價爭議之效力,併此敘明。

⑷原告又主張:工作筋之用量大,不應視為損耗云云。然原

告於投標前已知悉工程說明書第5 條第46款所定工作筋不另給付之旨,亦知悉施工規範第03200 章規定及92年8 月

6 日公開招標變更、補充、釋疑公告說明鋼筋計價數量以鋼筋量加計損耗量計算之,則原告於投標時已可知須將工作筋所需費用列入投標單價之估算,但無庸將結構鋼筋損耗量列入投標單價之估算。原告如仍有疑義,亦非不得於投標前向被告提出疑義澄清。又系爭工程是否須使用大量工作筋,於投標前尚可查閱設計圖說予以評估,而於投標時得以適度提高其投標單價,難謂工作筋不予計價有失公允。更何況原告所提出之圖號0000000000施工圖即工作筋詳圖上,亦明確以手寫註記「工作筋已含於損耗中,不另計價」之文字(見本院卷㈢第24頁),益徵原告亦知系爭工程之工作筋不另計價,否則何須為此註記。原告雖主張上開施工圖上之註記文字係被告及監造單位片面強迫原告加註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非可採。

⑸又工作筋增加之直接費用既不得請求被告給付,自亦無從

增加一般需求、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自主品管費、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工程用水電費等間接費用及物價調整金額,乃屬當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4 所示之工作筋增加費用5751萬801 元,非有理由,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之2 、第490 條、第491 條規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162萬9572元,及自本件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又原告之上開4 項請求,既依其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均不能准許,則原告聲請本院就各該請求項目之數量為鑑定以明工程款數額一節,自無必要,均附此敘明之。

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附表1 :

┌──┬─────┬──────────────────────┬─────┐│編號│ 項次 │ 工作項目 │ 金額 │├──┼─────┼──────────────────────┼─────┤│ 1 │新增項目⑴│橫擋背填混凝土(1 期工程) │ 0000000│├──┼─────┼──────────────────────┼─────┤│ 2 │新增項目⑵│橫擋背填混凝土(2 期工程) │ 000000│├──┼─────┼──────────────────────┼─────┤│ 3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 4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 5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壹.3項之1 %計算) │ 00000│├──┼─────┼──────────────────────┼─────┤│ 6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壹.3項之2 %計算) │ 00000│├──┼─────┼──────────────────────┼─────┤│ 7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項之10%計算) │ 000000│├──┼─────┼──────────────────────┼─────┤│ 8 │壹.8 │營業稅(以1 項~7 項之5 %計算) │ 00000│├──┼─────┼──────────────────────┼─────┤│ 9 │壹.9 │工程用水電費(約壹.1~壹.5項之0.8 %計算) │ 00000│├──┴─────┼──────────────────────┼─────┤│ │ 合計 │ 0000000│└────────┴──────────────────────┴─────┘附表2 :

┌──┬─────┬──────────────────────┬─────┐│編號│ 項次 │ 工作項目 │ 金額 │├──┼─────┼──────────────────────┼─────┤│ 1 │壹.1.4.40 │W9-1牆面1 :2 防水粉刷貼200mm ×300mm 瓷磚 │ -000000│├──┼─────┼──────────────────────┼─────┤│ 2 │壹.1.4.41 │W9-2牆面1 :2 防水粉刷貼200mm ×300mm 瓷磚 │ -0000000│├──┼─────┼──────────────────────┼─────┤│ 3 │壹.1.4.195│10cm寬月台警示磚(P .S原尺寸90×190 ×28mm)│ -0000000│├──┼─────┼──────────────────────┼─────┤│ 4 │壹.2.4.27 │W9-1牆面1 :2 防水粉刷貼200mm ×300mm 瓷磚 │ -000000│├──┼─────┼──────────────────────┼─────┤│ 5 │壹.2.4.28 │W9-2牆面1 :2 防水粉刷貼200mm ×300mm 瓷磚 │ -000000│├──┼─────┼──────────────────────┼─────┤│ 6 │替代工項⑴│牆面1:2防水粉刷貼300mm ×300mm 瓷磚 │ 000000│├──┼─────┼──────────────────────┼─────┤│ 7 │替代工項⑵│牆面貼300mm×300mm瓷磚 │ 0000000│├──┼─────┼──────────────────────┼─────┤│ 8 │替代工項⑶│10cm寬月台警示磚(P .S尺寸90×290 ×25mm) │ 0000000│├──┼─────┼──────────────────────┼─────┤│ 9 │替代工項⑴│牆面1 :2 防水粉刷貼300mm ×300mm 瓷磚 │ 000000│├──┼─────┼──────────────────────┼─────┤│ 10 │替代工項⑵│牆面貼300mm ×300mm 瓷磚 │ 000000│├──┼─────┼──────────────────────┼─────┤│ 11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 12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 │ 00000│├──┼─────┼──────────────────────┼─────┤│ 13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壹.3項之1 %計算) │ 00000│├──┼─────┼──────────────────────┼─────┤│ 14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壹.3項之2 %計算) │ 00000│├──┼─────┼──────────────────────┼─────┤│ 15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項之10%計算) │ 000000│├──┼─────┼──────────────────────┼─────┤│ 16 │壹.8 │營業稅(以1 項~7 項之5 %計算) │ 000000│├──┼─────┼──────────────────────┼─────┤│ 17 │壹.9 │工程用水電費(約壹.1~壹.5項之0.8 %計算) │ 00000│├──┼─────┼──────────────────────┼─────┤│ │ │ 合計 │ 0000000│└──┴─────┴──────────────────────┴─────┘附表3 :

┌──┬─────┬──────────────────────┬─────┐│編號│ 項次 │ 工作項目 │ 金額 │├──┼─────┼──────────────────────┼─────┤│ 1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00│├──┼─────┼──────────────────────┼─────┤│ 2 │壹.3.1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000│├──┼─────┼──────────────────────┼─────┤│ 3 │壹.3.2 │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 │ -000000│├──┼─────┼──────────────────────┼─────┤│ 4 │壹.3.3 │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 │ -0000000│├──┼─────┼──────────────────────┼─────┤│ 5 │壹.3.4 │挑高模板支撐架 │ -00000000│├──┼─────┼──────────────────────┼─────┤│ 6 │壹.3.5 │室內工作架 │ -0000000│├──┼─────┼──────────────────────┼─────┤│ 7 │壹.3.6 │室外鋼管施工架 │ -000000│├──┼─────┼──────────────────────┼─────┤│ 8 │壹.3.8 │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書) │ -000000│├──┼─────┼──────────────────────┼─────┤│ 9 │壹.3.9 │施工臨時抽排水費(約直接工程成本×0.4%) │ -00000│├──┼─────┼──────────────────────┼─────┤│ 10 │壹.3.10 │施工配電系統 │ -0000000│├──┼─────┼──────────────────────┼─────┤│ 11 │壹.3.11 │施工照明設備 │ -0000000│├──┼─────┼──────────────────────┼─────┤│ 12 │壹.3.12 │施工用水設備 │ -0000000│├──┼─────┼──────────────────────┼─────┤│ 13 │壹.3.13 │工地通風 │ -000000│├──┼─────┼──────────────────────┼─────┤│ 14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00│├──┼─────┼──────────────────────┼─────┤│ 15 │壹.4.1 │個人防護用具 │ -000000│├──┼─────┼──────────────────────┼─────┤│ 16 │壹.4.3 │安衛訓練及管理 │ -0000000│├──┼─────┼──────────────────────┼─────┤│ 17 │壹.4.8 │工區清潔費 │ -0000000│├──┼─────┼──────────────────────┼─────┤│ 18 │壹.4.14 │其他防護費用 │ -0000000│├──┼─────┼──────────────────────┼─────┤│ 19 │壹.4.15 │相關環保費執行計畫文件編制等費用 │ -000000│├──┼─────┼──────────────────────┼─────┤│ 20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壹.3項之1 %計算) │ -000000│├──┼─────┼──────────────────────┼─────┤│ 21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壹.3項之2 %計算) │ -000000│├──┼─────┼──────────────────────┼─────┤│ 22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之10%計算) │ -0000000│├──┼─────┼──────────────────────┼─────┤│ 23 │壹.8 │營業稅(以1項~7項之5 %計算) │ -0000000│├──┼─────┼──────────────────────┼─────┤│ 24 │壹.9 │工程水電費(約壹.1~壹.5之0.8 %計算) │ -000000│├──┼─────┴──────────────────────┼─────┤│ │(第1 次變更設計)之1 │ │├──┼─────┬──────────────────────┼─────┤│ 25 │壹.10.2 │基樁垂直改為紅外線檢測暨實做數量追加案 │ 0│├──┼─────┼──────────────────────┼─────┤│ 26 │壹.10.2.14│樁頭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 │ 0│├──┼─────┼──────────────────────┼─────┤│ 27 │壹.10.3 │中間樁規格變更案 │ 0│├──┼─────┼──────────────────────┼─────┤│ 28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00│├──┼─────┼──────────────────────┼─────┤│ 29 │壹.3.1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000│├──┼─────┼──────────────────────┼─────┤│ 30 │壹.3.2 │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 │ 000000│├──┼─────┼──────────────────────┼─────┤│ 31 │壹.3.3 │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 │ 0000000│├──┼─────┼──────────────────────┼─────┤│ 32 │壹.3.4 │挑高模板支撐架 │ 0000000│├──┼─────┼──────────────────────┼─────┤│ 33 │壹.3.5 │室內工作架 │ 0000000│├──┼─────┼──────────────────────┼─────┤│ 34 │壹.3.6 │室外鋼管施工架 │ 000000│├──┼─────┼──────────────────────┼─────┤│ 35 │壹.3.8 │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書) │ 000000│├──┼─────┼──────────────────────┼─────┤│ 36 │壹.3.9 │施工臨時抽排水費(約直接工程成本×0.4%) │ 0000000│├──┼─────┼──────────────────────┼─────┤│ 37 │壹.3.10 │施工配電系統 │ 0000000│├──┼─────┼──────────────────────┼─────┤│ 38 │壹.3.11 │施工照明設備 │ 0000000│├──┼─────┼──────────────────────┼─────┤│ 39 │壹.3.12 │施工用水設備 │ 0000000│├──┼─────┼──────────────────────┼─────┤│ 40 │壹.3.13 │工地通風 │ 000000│├──┼─────┼──────────────────────┼─────┤│ 41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00│├──┼─────┼──────────────────────┼─────┤│ 42 │壹.4.1 │個人防護用具 │ 000000│├──┼─────┼──────────────────────┼─────┤│ 43 │壹.4.3 │安衛訓練及管理 │ 0000000│├──┼─────┼──────────────────────┼─────┤│ 44 │壹.4.8 │工區清潔費 │ 0000000│├──┼─────┼──────────────────────┼─────┤│ 45 │壹.4.14 │其他防護費用 │ 000000│├──┼─────┼──────────────────────┼─────┤│ 46 │壹.4.15 │相關環保費執行計畫文件編制等費用 │ 000000│├──┼─────┼──────────────────────┼─────┤│ 47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壹.3項之1%計算) │ 000000│├──┼─────┼──────────────────────┼─────┤│ 48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壹.3項之2%計算) │ 0│├──┼─────┼──────────────────────┼─────┤│ 49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之10%計算) │ 0000000│├──┼─────┼──────────────────────┼─────┤│ 50 │壹.8 │營業稅(以1項~7項之5%計算) │ 0000000│├──┼─────┼──────────────────────┼─────┤│ 51 │壹.9 │工程水電費(約壹.1~壹.5之0.8%計算) │ 000000│├──┼─────┴──────────────────────┼─────┤│ │(第1 次變更設計)之2 │ │├──┼─────┬──────────────────────┼─────┤│ 52 │壹.10.4 │工區隔間裝修變更工程 │ 0│├──┼─────┼──────────────────────┼─────┤│ 53 │壹.10.2.14│樁頭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 │ 0│├──┼─────┼──────────────────────┼─────┤│ 54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 55 │壹.3.1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 56 │壹.3.2 │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 │ 000│├──┼─────┼──────────────────────┼─────┤│ 57 │壹.3.3 │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 │ 0000│├──┼─────┼──────────────────────┼─────┤│ 58 │壹.3.4 │挑高模板支撐架 │ 0000│├──┼─────┼──────────────────────┼─────┤│ 59 │壹.3.5 │室內工作架 │ 0000│├──┼─────┼──────────────────────┼─────┤│ 60 │壹.3.6 │室外鋼管施工架 │ 000│├──┼─────┼──────────────────────┼─────┤│ 61 │壹.3.8 │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書) │ 000│├──┼─────┼──────────────────────┼─────┤│ 62 │壹.3.9 │施工臨時抽排水費(約直接工程成本×0.4%) │ 0000│├──┼─────┼──────────────────────┼─────┤│ 63 │壹.3.10 │施工配電系統 │ 0000│├──┼─────┼──────────────────────┼─────┤│ 64 │壹.3.11 │施工照明設備 │ 0000│├──┼─────┼──────────────────────┼─────┤│ 65 │壹.3.12 │施工用水設備 │ 0000│├──┼─────┼──────────────────────┼─────┤│ 66 │壹.3.13 │工地通風 │ 000│├──┼─────┼──────────────────────┼─────┤│ 67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 68 │壹.4.1 │個人防護用具 │ 000│├──┼─────┼──────────────────────┼─────┤│ 69 │壹.4.3 │安衛訓練及管理 │ 0000│├──┼─────┼──────────────────────┼─────┤│ 70 │壹.4.8 │工區清潔費 │ 0000│├──┼─────┼──────────────────────┼─────┤│ 71 │壹.4.14 │其他防護費用 │ 000│├──┼─────┼──────────────────────┼─────┤│ 72 │壹.4.15 │相關環保費執行計畫文件編制等費用 │ 000│├──┼─────┼──────────────────────┼─────┤│ 73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壹.3項之1%計算) │ 000│├──┼─────┼──────────────────────┼─────┤│ 74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壹.3項之2%計算) │ 0 │├──┼─────┼──────────────────────┼─────┤│ 75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之10%計算) │ 0000│├──┼─────┼──────────────────────┼─────┤│ 76 │壹.8 │營業稅(以1項~7項之5%計算) │ 0000│├──┼─────┼──────────────────────┼─────┤│ 77 │壹.9 │工程水電費(約壹.1~壹.5之0.8%計算) │ 000│├──┼─────┴──────────────────────┼─────┤│ │(第1 次變更設計)之3 │ │├──┼─────┬──────────────────────┼─────┤│ 78 │壹10.1 │興華路台水箱涵工程 │ 0│├──┼─────┼──────────────────────┼─────┤│ 79 │壹.10.1.51│工程保險費 │ 0│├──┼─────┼──────────────────────┼─────┤│ 80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0│├──┼─────┼──────────────────────┼─────┤│ 81 │壹.3.1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00│├──┼─────┼──────────────────────┼─────┤│ 82 │壹.3.2 │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 │ 00000│├──┼─────┼──────────────────────┼─────┤│ 83 │壹.3.3 │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 │ 000000│├──┼─────┼──────────────────────┼─────┤│ 84 │壹.3.4 │挑高模板支撐架 │ 0000000│├──┼─────┼──────────────────────┼─────┤│ 85 │壹.3.5 │室內工作架 │ 000000│├──┼─────┼──────────────────────┼─────┤│ 86 │壹.3.6 │室外鋼管施工架 │ 00000│├──┼─────┼──────────────────────┼─────┤│ 87 │壹.3.8 │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書) │ 00000│├──┼─────┼──────────────────────┼─────┤│ 88 │壹.3.9 │施工臨時抽排水費(約直接工程成本×0.4 %) │ 000000│├──┼─────┼──────────────────────┼─────┤│ 89 │壹.3.10 │施工配電系統 │ 571087│├──┼─────┼──────────────────────┼─────┤│ 90 │壹.3.11 │施工照明設備 │ 000000│├──┼─────┼──────────────────────┼─────┤│ 91 │壹.3.12 │施工用水設備 │ 000000│├──┼─────┼──────────────────────┼─────┤│ 92 │壹.3.13 │工地通風 │ 00000│├──┼─────┼──────────────────────┼─────┤│ 93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0│├──┼─────┼──────────────────────┼─────┤│ 94 │壹.4.1 │個人防護用具 │ 00000│├──┼─────┼──────────────────────┼─────┤│ 95 │壹.4.3 │安衛訓練及管理 │ 000000│├──┼─────┼──────────────────────┼─────┤│ 96 │壹.4.8 │工區清潔費 │ 000000│├──┼─────┼──────────────────────┼─────┤│ 97 │壹.4.14 │其他防護費用 │ 000000│├──┼─────┼──────────────────────┼─────┤│ 98 │壹.4.15 │相關環保費執行計畫文件編制等費用 │ 00000│├──┼─────┼──────────────────────┼─────┤│ 99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壹.3項之1 %計算) │ 00000│├──┼─────┼──────────────────────┼─────┤│100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壹.3項之2 %計算) │ 0│├──┼─────┼──────────────────────┼─────┤│101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之10%計算) │ 000000│├──┼─────┼──────────────────────┼─────┤│102 │壹.8 │營業稅(以1 項~7 項之5 %計算) │ 000000│├──┼─────┼──────────────────────┼─────┤│103 │壹.9 │工程水電費(約壹.1~壹.5之0.8%計算) │ 00000│├──┼─────┴──────────────────────┼─────┤│ │(第2 次變更設計) │ │├──┼─────┬──────────────────────┼─────┤│104 │壹.11.1 │直接工程成本(第1 期工程) │ 0│├──┼─────┼──────────────────────┼─────┤│105 │壹.11.2 │直接工程成本(第2 期工程) │ 0│├──┼─────┼──────────────────────┼─────┤│106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00│├──┼─────┼──────────────────────┼─────┤│107 │壹.3.1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000│├──┼─────┼──────────────────────┼─────┤│108 │壹.3.2 │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 │ 000000│├──┼─────┼──────────────────────┼─────┤│109 │壹.3.3 │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 │ 0000000│├──┼─────┼──────────────────────┼─────┤│110 │壹.3.4 │挑高模板支撐架 │ 0000000│├──┼─────┼──────────────────────┼─────┤│111 │壹.3.5 │室內工作架 │ 0000000│├──┼─────┼──────────────────────┼─────┤│112 │壹.3.6 │室外鋼管施工架 │ 000000│├──┼─────┼──────────────────────┼─────┤│113 │壹.3.8 │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書) │ 000000│├──┼─────┼──────────────────────┼─────┤│114 │壹.3.9 │施工臨時抽排水費(約直接工程成本×0.4 %) │ -0000│├──┼─────┼──────────────────────┼─────┤│115 │壹.3.10 │施工配電系統 │ 000000│├──┼─────┼──────────────────────┼─────┤│116 │壹.3.11 │施工照明設備 │ 000000│├──┼─────┼──────────────────────┼─────┤│117 │壹.3.12 │施工用水設備 │ 000000│├──┼─────┼──────────────────────┼─────┤│118 │壹.3.13 │工地通風 │ 00000│├──┼─────┼──────────────────────┼─────┤│119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0│├──┼─────┼──────────────────────┼─────┤│120 │壹.4.1 │個人防護用具 │ -00000│├──┼─────┼──────────────────────┼─────┤│121 │壹.4.3 │安衛訓練及管理 │ 000000│├──┼─────┼──────────────────────┼─────┤│122 │壹.4.8 │工區清潔費 │ 0000000│├──┼─────┼──────────────────────┼─────┤│123 │壹.4.14 │其他防護費用 │ -0000000│├──┼─────┼──────────────────────┼─────┤│124 │壹.4.15 │相關環保費執行計畫文件編制等費用 │ -000000│├──┼─────┼──────────────────────┼─────┤│125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壹.3項之1 %計算) │ 000000│├──┼─────┼──────────────────────┼─────┤│126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壹.3項之2 %計算) │ 000000│├──┼─────┼──────────────────────┼─────┤│127 │壹.11.6.1 │第1 次變更設計新增工項:工程保險費追補 │ 000000│├──┼─────┼──────────────────────┼─────┤│128 │壹.11.6.2 │本次變更:工程保險費(以11.1項~11.3項之2 %│ 000000││ │ │計算) │ │├──┼─────┼──────────────────────┼─────┤│129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之10%計算) │ 0000000│├──┼─────┼──────────────────────┼─────┤│130 │壹.8 │營業稅(以1 項~7 項之5 %計算) │ 000000│├──┼─────┼──────────────────────┼─────┤│131 │壹.9 │工程水電費(約壹.1~壹.5之0.8 %計算) │ 000000│├──┼─────┴──────────────────────┼─────┤│ │(第3 次變更設計) │ │├──┼─────┬──────────────────────┼─────┤│132 │壹.12.1 │無道碴軌道工程 │ 0│├──┼─────┼──────────────────────┼─────┤│133 │壹.12.2 │接地工程 │ 0│├──┼─────┼──────────────────────┼─────┤│134 │壹.12.3 │軌道備用材料 │ 0│├──┼─────┼──────────────────────┼─────┤│135 │壹.12.4 │軌道工程一般需求 │ -00000│├──┼─────┼──────────────────────┼─────┤│136 │壹.12.4.1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0│├──┼─────┼──────────────────────┼─────┤│137 │壹.12.4.2 │他項測量費用(含控制點檢測、獨立點測量、竣工│ -0000││ │ │及軌道等) │ │├──┼─────┼──────────────────────┼─────┤│138 │壹.12.4.5 │軌道工程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 -0000││ │ │書) │ │├──┼─────┼──────────────────────┼─────┤│139 │壹.12.4.6 │軌道道床施工臨時排水(含集水坑、臨時抽排水機│ -0000││ │ │具設施等) │ │├──┼─────┼──────────────────────┼─────┤│140 │壹.12.4.7 │軌道工程工地用電設備費(直接工程成本×10%×│ 0││ │ │80%) │ │├──┼─────┼──────────────────────┼─────┤│141 │壹.12.4.8 │軌道工程工地用水設備費(直接工程成本×10%×│ 0││ │ │20%) │ │├──┼─────┼──────────────────────┼─────┤│142 │壹.12.5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143 │壹.12.5.1 │交通維持(約直接成本×0.5 %) │ 0│├──┼─────┼──────────────────────┼─────┤│144 │壹.12.5.2 │軌道施工個人防護用具 │ -0000│├──┼─────┼──────────────────────┼─────┤│145 │壹.12.5.3 │急救設備(含藥品、擔架等) │ -000│├──┼─────┼──────────────────────┼─────┤│146 │壹.12.5.4 │軌道施工安衛訓練及管理(含各類警示標語標誌安│ -0000││ │ │裝等) │ │├──┼─────┼──────────────────────┼─────┤│147 │壹.12.5.7 │U-3層軌道施工抽排風設備 │ -00000│├──┼─────┼──────────────────────┼─────┤│148 │壹.12.5.12│安全衛生不可量化部分(含其他防護設備)(以12│ -0000││ │ │.5.2項~12.5.11項之5 %計算) │ │├──┼─────┼──────────────────────┼─────┤│149 │壹.12.5.13│相關環保執行計畫文件邊製等費用(以12.5.1~12│ -0000││ │ │.5.12 項之3 %計算) │ │├──┼─────┼──────────────────────┼─────┤│150 │壹.12.6 │自主品管費(以壹12.1~壹12.4項之1 %計算) │ -000│├──┼─────┼──────────────────────┼─────┤│151 │壹.12.7 │工程保險費(以壹12.1~壹12.4項之2 %計算) │ -000│├──┼─────┼──────────────────────┼─────┤│152 │壹.12.8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2.1~壹12.6之10%計算) │ -0000│├──┼─────┼──────────────────────┼─────┤│153 │壹.12.9 │營業稅(以12.1項~12.8項之5 %計算) │ -0000│├──┼─────┼──────────────────────┼─────┤│154 │壹.12.10 │工程用水電費(以壹12.1~壹12.6之0.8 %計算)│ -000│├──┼─────┴──────────────────────┼─────┤│ │(第5 次設計變更) │ │├──┼─────┬──────────────────────┼─────┤│155 │壹.13.1 │直接工程成本(第1 期工程) │ 0│├──┼─────┼──────────────────────┼─────┤│156 │壹.13.2 │直接工程成本(第2 期工程) │ 0│├──┼─────┼──────────────────────┼─────┤│157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0│├──┼─────┼──────────────────────┼─────┤│158 │壹.3.1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00│├──┼─────┼──────────────────────┼─────┤│159 │壹.3.2 │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 │ 00000│├──┼─────┼──────────────────────┼─────┤│160 │壹.3.3 │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 │ 000000│├──┼─────┼──────────────────────┼─────┤│161 │壹.3.4 │挑高模板支撐架 │ 0000000│├──┼─────┼──────────────────────┼─────┤│162 │壹.3.5 │室內工作架 │ 000000│├──┼─────┼──────────────────────┼─────┤│163 │壹.3.6 │室外鋼管施工架 │ 00000│├──┼─────┼──────────────────────┼─────┤│164 │壹.3.8 │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書) │ 00000│├──┼─────┼──────────────────────┼─────┤│165 │壹.3.9 │施工臨時抽排水費(約直接工程成本×0.4 %) │ -000│├──┼─────┼──────────────────────┼─────┤│166 │壹.3.10 │施工配電系統 │ -0000│├──┼─────┼──────────────────────┼─────┤│167 │壹.3.11 │施工照明設備 │ -000│├──┼─────┼──────────────────────┼─────┤│168 │壹.3.12 │施工用水設備 │ -000│├──┼─────┼──────────────────────┼─────┤│169 │壹.3.13 │工地通風 │ -000│├──┼─────┼──────────────────────┼─────┤│170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0│├──┼─────┼──────────────────────┼─────┤│171 │壹.4.1 │個人防護用具 │ 00000│├──┼─────┼──────────────────────┼─────┤│172 │壹.4.3 │安衛訓練及管理 │ 000000│├──┼─────┼──────────────────────┼─────┤│173 │壹.4.8 │工區清潔費 │ 000000│├──┼─────┼──────────────────────┼─────┤│174 │壹.4.14 │其他防護費用 │ 000000│├──┼─────┼──────────────────────┼─────┤│175 │壹.4.15 │相關環保費執行計畫文件編制等費用 │ 00000│├──┼─────┼──────────────────────┼─────┤│176 │壹.13.4.1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侷促空間作業) │ 0│├──┼─────┼──────────────────────┼─────┤│177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1~壹.3項之1 %計算) │ 00000│├──┼─────┼──────────────────────┼─────┤│178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1~壹.3項之2 %計算) │ 00000│├──┼─────┼──────────────────────┼─────┤│179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之10%計算) │ 000000│├──┼─────┼──────────────────────┼─────┤│180 │壹.8 │營業稅(以1 項~7 項之5 %計算) │ 000000│├──┼─────┼──────────────────────┼─────┤│181 │壹.9 │工程用水電費(以壹1.1 ~壹.5之0.8 %計算) │ 00000│├──┼─────┴──────────────────────┼─────┤│ │(第6 次變更設計) │ │├──┼─────┬──────────────────────┼─────┤│182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0│├──┼─────┼──────────────────────┼─────┤│183 │壹.3.1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00│├──┼─────┼──────────────────────┼─────┤│184 │壹.3.2 │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 │ 00000│├──┼─────┼──────────────────────┼─────┤│185 │壹.3.3 │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 │ 000000│├──┼─────┼──────────────────────┼─────┤│186 │壹.3.4 │挑高模板支撐架 │ 000000│├──┼─────┼──────────────────────┼─────┤│187 │壹.3.5 │室內工作架 │ 000000│├──┼─────┼──────────────────────┼─────┤│188 │壹.3.6 │室外鋼管施工架 │ 00000│├──┼─────┼──────────────────────┼─────┤│189 │壹.3.8 │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書) │ 00000│├──┼─────┼──────────────────────┼─────┤│190 │壹.3.9 │施工臨時抽排水費(約直接工程成本×0.4 %) │ -000│├──┼─────┼──────────────────────┼─────┤│191 │壹.3.10 │施工配電系統 │ 0000│├──┼─────┼──────────────────────┼─────┤│192 │壹.3.11 │施工照明設備 │ 0000│├──┼─────┼──────────────────────┼─────┤│193 │壹.3.12 │施工用水設備 │ 0000│├──┼─────┼──────────────────────┼─────┤│194 │壹.3.13 │工地通風 │ 000│├──┼─────┼──────────────────────┼─────┤│195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0│├──┼─────┼──────────────────────┼─────┤│196 │壹.4.1 │個人防護用具 │ 00000│├──┼─────┼──────────────────────┼─────┤│197 │壹.4.3 │安衛訓練及管理 │ 000000│├──┼─────┼──────────────────────┼─────┤│198 │壹.4.8 │工區清潔費 │ 000000│├──┼─────┼──────────────────────┼─────┤│199 │壹.4.14 │其他防護費用 │ 00000│├──┼─────┼──────────────────────┼─────┤│200 │壹.4.15 │相關環保費執行計畫文件編制等費用 │ 00000│├──┼─────┼──────────────────────┼─────┤│201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1~壹.3項之1 %計算) │ 00000│├──┼─────┼──────────────────────┼─────┤│202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1~壹.3項之2 %計算) │ 00000│├──┼─────┼──────────────────────┼─────┤│203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之10%計算) │ 000000│├──┼─────┼──────────────────────┼─────┤│204 │壹.8 │營業稅(以1 項~7 項之5 %計算) │ 000000│├──┼─────┼──────────────────────┼─────┤│205 │壹.9 │工程用水電費(以壹1.1 ~壹.5之0.8 %計算) │ 00000│├──┼─────┴──────────────────────┼─────┤│ │(第6 次變更設計─2 期景觀工程) │ │├──┼─────┬──────────────────────┼─────┤│206 │壹.15.1 │整地及土方結構系統工程 │ 0│├──┼─────┼──────────────────────┼─────┤│207 │壹.15.2 │景觀工程 │ 0│├──┼─────┼──────────────────────┼─────┤│208 │壹.15.3 │植栽工程 │ 0│├──┼─────┼──────────────────────┼─────┤│209 │壹.15.4 │電氣工程 │ 0│├──┼─────┼──────────────────────┼─────┤│210 │壹.15.5 │水池循環、噴灌系統設備工程 │ 0│├──┼─────┼──────────────────────┼─────┤│211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0│├──┼─────┼──────────────────────┼─────┤│212 │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00│├──┼─────┼──────────────────────┼─────┤│213 │ │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 │ 00000│├──┼─────┼──────────────────────┼─────┤│214 │ │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 │ 000000│├──┼─────┼──────────────────────┼─────┤│215 │ │挑高模板支撐架 │ 0000000│├──┼─────┼──────────────────────┼─────┤│216 │ │室內工作架 │ 000000│├──┼─────┼──────────────────────┼─────┤│217 │ │室外鋼管施工架 │ 00000│├──┼─────┼──────────────────────┼─────┤│218 │ │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書) │ 00000│├──┼─────┼──────────────────────┼─────┤│219 │壹.15.6.1 │施工臨時抽排水費(約直接工程成本×0.4 %) │ -000│├──┼─────┼──────────────────────┼─────┤│220 │壹.15.6.2 │施工配電系統 │ -00000│├──┼─────┼──────────────────────┼─────┤│221 │壹.15.6.3 │施工照明設備 │ -00000│├──┼─────┼──────────────────────┼─────┤│222 │壹.15.6.4 │施工用水設備 │ -00000│├──┼─────┼──────────────────────┼─────┤│223 │壹.15.6.5 │工地通風 │ -0000│├──┼─────┼──────────────────────┼─────┤│224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225 │壹.15.7.1 │防塵設備 │ -0000│├──┼─────┼──────────────────────┼─────┤│226 │壹.15.7.2 │個人防護用具 │ -00000│├──┼─────┼──────────────────────┼─────┤│227 │壹.15.7.4 │安衛訓練及管理 │ -00000│├──┼─────┼──────────────────────┼─────┤│228 │壹.15.7.12│安全衛生不可量化部分(含其他防護設備) │ -0000│├──┼─────┼──────────────────────┼─────┤│229 │壹.15.7.13│相關環保執行計畫邊製及執行等費用 │ -000│├──┼─────┼──────────────────────┼─────┤│230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1~壹.3項之1 %計算) │ 00000│├──┼─────┼──────────────────────┼─────┤│231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1~壹.3項之2 %計算) │ 00000│├──┼─────┼──────────────────────┼─────┤│232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之10%計算) │ 000000│├──┼─────┼──────────────────────┼─────┤│233 │壹.8 │營業稅(以1 項~7 項之5 %計算) │ 000000│├──┼─────┼──────────────────────┼─────┤│234 │壹.9 │工程用水電費(以壹1.1 ~壹.5之0.8 %計算) │ 00000│├──┼─────┴──────────────────────┼─────┤│ │(第7 次變更設計) │ │├──┼─────┬──────────────────────┼─────┤│235 │壹.16.1 │直接工程成本(第1 期工程) │ 0│├──┼─────┼──────────────────────┼─────┤│236 │壹.16.2 │2 期景觀工程 │ 0│├──┼─────┼──────────────────────┼─────┤│237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238 │壹.3.1 │竣工圖製作費用 │ 0000│├──┼─────┼──────────────────────┼─────┤│239 │壹.3.2 │管線協調、試挖及復舊 │ 0000│├──┼─────┼──────────────────────┼─────┤│240 │壹.3.3 │施工測量及放樣等費用 │ 00000│├──┼─────┼──────────────────────┼─────┤│241 │壹.3.4 │挑高模板支撐架 │ 00000│├──┼─────┼──────────────────────┼─────┤│242 │壹.3.5 │室內工作架 │ 00000│├──┼─────┼──────────────────────┼─────┤│243 │壹.3.6 │室外鋼管施工架 │ 0000│├──┼─────┼──────────────────────┼─────┤│244 │壹.3.8 │施工全程錄影拍攝費用(內容詳工程說明書) │ 0000│├──┼─────┼──────────────────────┼─────┤│245 │壹.3.9 │施工臨時抽排水費(約直接工程成本×0.4 %) │ -00│├──┼─────┼──────────────────────┼─────┤│246 │壹.3.10 │施工配電系統 │ 0000│├──┼─────┼──────────────────────┼─────┤│247 │壹.3.11 │施工照明設備 │ 000│├──┼─────┼──────────────────────┼─────┤│248 │壹.3.12 │施工用水設備 │ 000│├──┼─────┼──────────────────────┼─────┤│249 │壹.3.13 │工地通風 │ 000│├──┼─────┼──────────────────────┼─────┤│250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251 │壹.4.1 │個人防護用具 │ 0000│├──┼─────┼──────────────────────┼─────┤│252 │壹.4.3 │安衛訓練及管理 │ 00000│├──┼─────┼──────────────────────┼─────┤│253 │壹.4.8 │工區清潔費 │ 00000│├──┼─────┼──────────────────────┼─────┤│254 │壹.4.14 │其他防護費用 │ 0000│├──┼─────┼──────────────────────┼─────┤│255 │壹.4.15 │相關環保費執行計畫文件編制等費用 │ 0000│├──┼─────┼──────────────────────┼─────┤│256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1~壹.3項之1%計算) │ 0000│├──┼─────┼──────────────────────┼─────┤│257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1~壹.3項之2%計算) │ 0000│├──┼─────┼──────────────────────┼─────┤│258 │壹.6.2 │第四次工期展延:工程保險費 │ 0│├──┼─────┼──────────────────────┼─────┤│259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之10%計算) │ 00000│├──┼─────┼──────────────────────┼─────┤│260 │壹.8 │營業稅(以1項~7項之5%計算) │ 00000│├──┼─────┼──────────────────────┼─────┤│264 │壹.9 │工程用水電費(以壹1.1 ~壹.5之0.8 %計算) │ 0000│├──┼─────┼──────────────────────┼─────┤│ │ │ 合計 │ 00000000│└──┴─────┴──────────────────────┴─────┘附表4 :

┌──┬─────┬──────────────────────┬─────┐│編號│ 項次 │ 工作項目 │ 金額 │├──┼─────┼──────────────────────┼─────┤│ 1 │壹.1.3.33 │鋼筋及彎紮組立,SD420 │ 00000000│├──┼─────┼──────────────────────┼─────┤│ 2 │壹.1.3.35 │鋼筋及彎紮組立,SD280 │ 0000000│├──┼─────┼──────────────────────┼─────┤│ 3 │壹.2.3.28 │鋼筋及彎紮組立,SD420 │ 00000000│├──┼─────┼──────────────────────┼─────┤│ 4 │壹.2.3.29 │鋼筋及彎紮組立,SD280 │ 0000000│├──┼─────┼──────────────────────┼─────┤│ 5 │壹.3 │一般需求 │ 0000000│├──┼─────┼──────────────────────┼─────┤│ 6 │壹.4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費 │ 000000│├──┼─────┼──────────────────────┼─────┤│ 7 │壹.5 │自主品管費(以壹.1~壹.3項之1 %計算) │ 000000│├──┼─────┼──────────────────────┼─────┤│ 8 │壹.6 │工程保險費(以壹.1~壹.3項之2 %計算) │ 000000│├──┼─────┼──────────────────────┼─────┤│ 9 │壹.7 │管理費及利潤(以壹.1~壹.5項之10%計算) │ 0000000│├──┼─────┼──────────────────────┼─────┤│ 10 │壹.8 │營業稅(以1 項~7 項之5 %計算) │ 0000000│├──┼─────┼──────────────────────┼─────┤│ 11 │壹.9 │工程用水電費(約壹.1~壹.5項之0.8 %計算) │ 000000│├──┴─────┼──────────────────────┼─────┤│ │ 合計 │ 00000000│└────────┴──────────────────────┴─────┘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