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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拉朋上 訴 人即 原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本院103年度建字第59號請求工期展延補償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483,5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1,5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041,50

9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