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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5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被 告 聯合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成豪被 告 茂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明美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

(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亦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茂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及聯合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未得原告同意或授權,共同擅自重製獨立網站九種語言版本之網頁及網頁原始碼於被告茂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因而請求被告應將網站返還原告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等語。揆諸上開規定,係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除非兩造有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應優先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採相同見解)。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均未有兩造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且被告並具狀請求將本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