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7號聲 請 人 游加興相 對 人 柯清水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 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鈞院以
103 年度全字第319 號假處分裁定,禁止聲請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相對人聲請之理由,無非以系爭不動產,均係蔡美玲所有,借名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云云,惟查,系爭不動產均為聲請人所有,與相對人並無任何權義關係存在,相對人所為假處分之聲請,殊有不妥,且影響聲請人權義甚鉅。再者,相對人迄未就相關事實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準用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以其出資與蔡美玲合作投資購買系爭不動產後,蔡美玲告知準備轉賣,賺取差價,故借名登記於蔡美玲之子即聲請人名下,詎蔡美玲遲未出售系爭不動產,更發生週轉不靈,經聲請人請求蔡美玲依出資比例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或返還投資款,均未獲置理,為免聲請人將應屬相對人及蔡美玲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讓與、設定抵押,造成相對人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為由,聲請假處分,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全字第319 號民事裁定,命為聲請人供擔保後,聲請人對於系爭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而相對人就前開事由,嗣已於其對蔡美玲所提本院103 年度重訴635 號返還股金事件中,於103年12月4 日具狀追加聲請人為被告,請求聲請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蔡美玲,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既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一:
┌──┬─────────────────┬────────┬─────┐│編號│不 動 產 內 容│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31.70 │5/20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95 地號) │ │ │├──┼─────────────────┼────────┼─────┤│ 2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32.40 │5/20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63 地號) │ │ │├──┼─────────────────┼────────┼─────┤│ 3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12.51 │5/20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74 地號) │ │ │├──┼─────────────────┼────────┼─────┤│ 4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30.86 │5/20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31地號) │ │ │├──┼─────────────────┼────────┼─────┤│ 5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46.23 │5/20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30地號) │ │ │├──┼─────────────────┼────────┼─────┤│ 6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34.00 │5/12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29地號) │ │ │├──┼─────────────────┼────────┼─────┤│ 7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40.00 │5/12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28地號) │ │ │├──┼─────────────────┼────────┼─────┤│ 8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27.00 │5/12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27地號) │ │ │├──┼─────────────────┼────────┼─────┤│ 9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36.00 │5/12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21地號) │ │ │├──┼─────────────────┼────────┼─────┤│ 10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44.00 │5/12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20地號) │ │ │├──┼─────────────────┼────────┼─────┤│ 11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33.30 │5/20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16地號) │ │ │├──┼─────────────────┼────────┼─────┤│ 12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37.84 │5/20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15地號) │ │ │├──┼─────────────────┼────────┼─────┤│ 13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重│59.73 │5/20 ││ │測前:臺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 │ ││ │段64-100地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