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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被 告 許珮瑱

曾信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 萬元,並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惟原告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929 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6,962 元確定在案。

二、承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定為846,96

2 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裁判日期: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