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59號原 告 丁鏗仁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關德源
關明旺關麗雪關承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