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8號原 告 陳宏旻被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3,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