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2號原 告 蕭振益被 告 祭祀公業羅榮宗法定代理人 羅石象
一、原告因請求委任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9,660 元,應
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