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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1號原 告 鄭王燕芳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陳楷仁律師呂昀叡律師被 告 陳淑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參仟零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