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1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被 告 高樹榮
高啓翔高綾嘉高樹弘高綾穗高嫚妘高惠敏高惠娟李黃阿雪李毓然李喜然李華然李媛娟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4,670元(即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其面積之總和:122,326×53.24+122,272×54.24=13,144,67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